根據《湖北省省級應急搶險救災物資儲備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九條?儲備倉庫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等進行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
相關法律責任:
(一)拒不執行省級儲備物資入庫、出庫指令和有關管理規定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動用省級儲備物資或者變更儲存地點的;
(三)虛報、瞞報省級儲備物資數量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省級儲備物資缺失、質量明顯下降的;
(五)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其他違反相關管理制度和法規造成物資損失的。
第三十條?省級儲備物資管理工作要自覺接受審計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省級儲備物資管理和監督活動中,騙取、截留、擠占、挪用國家財政資金的,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查處。
第三十一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省級儲備物資管理和監督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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