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湖北省紅十字會條例》: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同級人民政府審計、民政等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捐贈人查詢、復制其捐贈財產管理使用的有關資料,或者未按照規定反饋有關情況的;
(二)在捐贈財產中列支實際成本超出規定的額度或者使用范圍的;
(三)未按照規定將接受的捐贈財產和其他財產分開管理、獨立核算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紅十字會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以紅十字會的名義開展募捐或者接受捐贈的;
(二)編造、發布、傳播涉及紅十字會的虛假信息,損害紅十字會名譽的;
(三)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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