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湖北省省級應急搶險救災物資儲備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二條?省應急管理廳按照“拿得出、調得快、用得上”的原則安排儲備庫,適度安排前置儲備。
第十三條?省應急管理廳負責組織省級儲備物資保管工作,制定省級儲備物資保管等各項規章制度,督促指導承儲單位制定應急調運預案,落實專倉存儲、專人保管、專賬記載、掛牌明示等管理要求、掌握物資設備維護保養和操作技能,運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儲備管理,實現省級儲備物資信息部門間共用共享。
承儲單位按照承儲要求負責省級儲備物資具體日常管理,嚴格執行省級儲備物資管理的有關標準和規定,落實省級儲備物資驗收入庫、日常保管、緊急調用等有關工作,對省級儲備物資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省防辦和省應急管理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應急搶險救災工作需要,原則上每半年對省級儲備物資管理等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四條?省應急管理廳組織指導承儲單位制定省級儲備
物資統計制度。承儲單位在每月前10個工作日內,將各儲備倉庫上月末庫存省級儲備物資品種數量及價值、儲備明細,以及上月儲備物資出入庫、報廢處置等情況匯總后,報省防辦、省應急管理廳、省財政廳。
物資調運后,儲備倉庫應當及時在信息管理平臺更新報送數據。
第十五條?承儲單位應當加強省級儲備物資資產管理,認真填報資產信息卡,按照國有資產年報、月報有關規定,及時向省防辦和省應急管理廳報告省級儲備物資資產管理情況,省應急管理廳匯總情況后及時通報省財政廳。
第十六條?參照中央儲備物資儲存年限確定省級儲備物資的建議儲存年限。因儲存年限到期后經技術鑒定,質量和性能不能滿足應急搶險救災工作要求的省級儲備物資可按規定報廢。相關處置收入在扣除相關稅金、技術鑒定費等費用后,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規定及時上繳省級國庫。儲存年限到期后質量和性能能夠滿足應急搶險救災工作要求的,由省防辦、省應急管理廳負責定期組織承儲單位質檢,優先安排調用。
承儲單位提出需報廢物資審核申請。省防辦或者省應急管理廳批準后,相關物資作報廢處理。承儲單位負責將報廢物資按規定處理,并將物資報廢情況報省防辦或者省應急管理廳。
第十七條?經批準報廢的物資,要及時清理出庫,做好銷賬記錄。對其中可再利用部分進行組裝整合,充分利用;對無法利用的,可售給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進行再生資源加工處理,并簽訂協議,不得將其流入社會。
第十八條?省財政廳對省應急物資儲備庫代儲的省級儲備物資給予儲備管理費補貼,采取當年補上年的方式。對代儲的物資儲備管理費,防汛抗旱類物資、生活救助類物資按照年度平均月末庫存成本的6%核算。
第十九條?應急物資儲備管理費主要用于應急物資的倉庫占用費、倉庫維護費、物資保險費、物資維護保養費、物資短途裝運費和勞務費、接收物資裝運費等項支出。
第二十條?因管理不善或者人為因素導致毀損的省級儲備物資由省防辦、省應急管理廳組織儲備倉庫按相同數量、質量補充更新,并追究責任人責任。情節嚴重的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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