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湖北省省級應急搶險救災物資儲備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一條?省級儲備物資用于應對省級啟動應急響應的重特大自然災害。對未達到啟動應急響應條件,但局部地區災情、險情特別嚴重的,由省防辦或者省應急管理廳商省財政廳后按照實際需要動用省級儲備物資。
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有關指示批示的,按照指示批示精神落實。
第二十二條?應對重特大自然災害時,各市(州)、縣(市、區)應先動用本轄區儲備物資。確需調用省級儲備物資的,由本 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急管理部門向省防辦或者省應急管理廳 提出書面申請。申請內容包括地方已調撥物資情況,申請省級物 資用途、品名、規格、數量、運往地點、交接聯系人與聯系方式等。
緊急情況下,可以先電話報批,后補辦手續。
第二十三條?省防辦或者省應急管理廳審批后,向承儲單位下達調用指令,明確調運物資品種、數量及接收單位,并抄送省財政廳和物資申請單位。承儲單位接到指令后,立即向儲備倉庫下達調運通知,并抄送省防辦、省應急管理廳、省財政廳。
第二十四條?省級儲備物資調用堅持“就近調用”和“先進先出”原則,避免或者減少物資報廢。
第二十五條?儲備倉庫接到調運通知后,應當立即組織調運物資至指定地點,與申請單位辦理交接手續,及時將調運情況通報省防辦或者省應急管理廳。
第二十六條?按照“誰使用、誰承擔”的原則,調用省級儲備物資所發生的調運費用(包括運輸、搬運裝卸、押運人員補助和通訊、運輸保險等費用)由申請調用單位負擔。調運費用可由調出物資的儲備倉庫先行墊付,搶險救援救助任務結束后3個月內,由物資調用申請單位負責與調出物資的儲備倉庫結算。
第二十七條?省級儲備物資出庫后,承儲單位核減省級儲備庫存。調用的省級儲備物資由受災地區立即安排用于應急搶險救災工作。搶險救災結束后,有使用價值的調用物資納入地方儲備物資統籌管理。省財政廳將根據調用物資情況,統籌考慮省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補助事宜。
第二十八條?除上述重特大自然災害應急搶險救災以外,其他需要動用省級儲備物資的,由省級有關部門向省防辦、省應急管理廳、省財政廳提出申請。省防辦、省應急管理廳、省財政廳及時按程序完成審核。除特殊核準事項外,動用物資一般需在搶險救災工作結束后6個月內購置同品類、同規格物資歸還入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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