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的規定,現將2021年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公布如下:
一、隨州高新區中售百貨超市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1年9月24日受隨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委托,由湖北銳帆檢驗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對當事人銷售的黃魚抽樣檢驗,并于2021年10月26日對當事人所抽檢的黃魚作出檢驗結論:經抽樣檢驗,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GB31650-2019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經查,2021年9月24日,當事人從曾都區南郊白沙洲農副產品物流園內曾都區海之星商行購進黃魚2.3kg在其超市銷售,進價25.22元/kg,貨值金額58元。當日購進的黃魚2.3kg,已全部銷售,銷售價33.6元/ kg,銷售款77.28元,獲利19.28元。2021年11月15日執法人員檢查時超市未銷售散裝黃魚,當事人已建立購銷貨臺賬,提供購貨單據及供應商的營業執照,但不能提供所銷售黃魚的檢驗報告。
當事人未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并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鑒于當事人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案發后積極整改,已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且沒有造成社會危害,并積極配合調查,決定對當事人無證經營行為,不予處罰,對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食品行為作出如下處罰:
一、沒收違法所得19.28元,
二、罰款12000元,
兩項共計12019.28元,上繳國庫。
二、隨州老年養護中心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1年10月15日受隨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委托,由湖北銳帆檢驗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對當事人的食堂留樣盒進行抽樣檢驗,并于2021年11月2日對當事人所抽檢的留樣盒出具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經抽樣檢驗,大腸菌群不符合GB14934-2016要求。2021年11月17日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留樣盒的檢驗報告,報告編號:2021SP9476。當事人對鑒定結果無異議,不申請復檢。本局于2021年12月14日予以立案調查。
(二)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當事人收到檢驗報告和責令改正通知書后,已將留樣盒全部更換,并嚴格按照操作流程進行消毒。2022年1月15日,經湖北銳帆檢驗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復檢,留樣盒合格。
本局認為當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留樣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鑒于當事人能夠積極配合執法人員查清違法事實,主動消除危害后果,參照《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隨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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