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從事何類活動需要領取“實驗動物許可證”?
答:實驗動物許可證包括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和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湖北省實驗動物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
從事實驗動物保種、繁育、生產、供應、運輸、商業性經營以及實驗動物相關產品生產、供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省科技廳申領《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
使用實驗動物及相關產品進行科研、檢定、檢驗和以實驗動物為原料或者載體生產產品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省科技廳申領《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
二、問:申領“實驗動物許可證”的程序是什么?
答:欲從事實驗動物生產供應或進行動物實驗的單位和個人向省科技廳提交申報材料→對申請單位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應進行的修改或補充→省科技廳組織專家組對受理的申請單位或個人進行現場驗收,出具專家組驗收報告,給出評審結果。合格者由省科技廳簽發批準實驗動物生產或使用許可證的文件并發放許可證;不合格者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通過發放許可證。
三、問:取得了“實驗動物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答:《湖北省實驗動物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已取得《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和許可證適用范圍生產、供應實驗動物及相關產品。供應或出售時應提供實驗動物質量合格證,并附最近3個月內的微生物和寄生蟲質量檢測結果。
已取得《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許可證適用范圍開展工作。使用不合格實驗動物和相關產品的,由省科技廳予以通報,其動物實驗結果在評價科研成果和申報成果獎勵時無效。
許可證不得轉借、轉讓、出租給他人使用,取得《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代售無許可證單位生產的實驗動物及相關產品。
違反《湖北省實驗動物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偽造許可證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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