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家財務會計有關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級子企業可以不納入年度財務決算合并報表范圍,但企業應當向市國資委報備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者經濟鑒證證明:
(一)已宣告破產的子企業;
(二)按照破產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頓的子企業;
(三)已實際關停并轉的子企業;
(四)近期準備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的子企業;
(五)非持續經營的、所有者權益為負數的子企業;
(六)受所在國或地區外匯管制及其他管制,資金調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企業。
企業財務決算報表合并范圍發生變更,應當于年度結賬日之前,將變更范圍及原因報市國資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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