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辦法》主要包括總則、職責分工、組織實施、責任追究、附則共五章十八條管理規定。
一是明確代建范圍。在代建項目上,明確投資400萬元以上的市本級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實施代建制,其中水利、交通和鐵路項目是否實施代建制,由各行業主管部門自行決定,應急搶險等特殊項目,經市政府批準后可以不實施代建制。在代建方式上,明確全過程代建,即從項目立項后到竣工驗收的所有環節均由代建單位負責實施,項目法人單位(委托單位)協調配合并監督實施。在代建單位選擇上,參照其他地方實施經驗,項目法人單位(委托單位)可通過招標或直接委托兩種形式來選擇具備一定工程管理能力的代建單位。
二是明確職責分工。主要是項目法人單位(委托單位)和代建單位簽訂代建合同明確雙方職責。項目法人單位(委托單位):在立項階段,對項目建設性質、建設規模、建設標準、投資估算提出初步設想,配合代建單位完成項目前期。組織資金籌措,監督項目招標、施工、工程支付、驗收等過程,項目竣工驗收后及時接收。代建單位:在項目前期階段,負責立項、可研、初設、規劃、用地等前期手續辦理。在項目實施階段,負責代建項目的設計、招標、施工管理、竣工驗收等,并對工程項目進行質量、安全、進度、費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確保項目合規建設,且對項目質量終身負責。
三是明確部門責任。市發改委負責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實施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保障項目前期費用,市財政局負責項目推進資金保障,防止違規新增隱性債務,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建局、市審計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職能部門根據各自工作職責,加強對政府投資代建項目監督管理,確保項目嚴格遵守《政府投資條例》等法律規定,不斷提升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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