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以下項目必須按規定依法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



(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部門集中采購項目是指部門或系統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門或系統統一配置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類專用項目。部門集中采購項目范圍由各省級主管預算單位結合自身業務特點自行確定,報省財政廳備案后組織實施。
(三)集中采購目錄有關說明。
1.集中采購目錄的品目編碼、名稱、說明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的通知》(財庫〔2013〕189號)中對應內容確定。
2.集中采購目錄不適用于高校、科研院所。
3.涉及科技創新產品(包含設備及服務)納入集中采購目錄。
4.未設立集中采購機構的地區,可以委托其他地區集中采購機構組織實施。預算單位可根據項目實施地點,就近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項目。屬于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項目,主管預算單位可自行委托中央國家機關集中采購機構或國家部委部門集中采購機構組織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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