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公安局:
現將《湖北省公安機關戶籍窗口工作規范(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抓好落實。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公安廳治安管理總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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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安廳
??????????????????????2025年7月20日
?????(此件予以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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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安機關戶籍窗口工作規范(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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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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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全省公安機關戶籍窗口規范化建設管理,全面提升戶籍窗口工作質效和便民服務水平,根據公安部《公安派出所正規化建設規范》《戶口居民身份證管理工作規范(試行)》等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所稱戶籍窗口,是指全省公安機關設立的派出所戶籍窗口,以及進駐各級政務服務中心的公安戶籍窗口。
第三條??本規范所稱戶籍民警,是指在戶籍窗口從事戶政管理服務工作的民警。戶籍輔警是指協助戶籍民警工作的警務輔助人員。
第四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加強派出所戶籍窗口的規劃、建設、指導、管理、保障等工作,并加強與同級人民政府政務服務部門溝通協調,確保進駐政務服務中心的戶籍窗口正常運行。
第五條??戶籍窗口堅持“依法、公開、公正、便民、高效”原則,規范執法、熱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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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窗口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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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派出所戶籍窗口應設置在一樓臨街處,位置顯著,相對獨立,標識明顯。
第七條??公安機關應結合警力配備、轄區人口規模、業務辦理量、政務服務中心交通便利及辦公條件保障等情況,合理安排戶籍窗口進駐政務服務中心。
第八條??設區市州的中心城區、縣(市、區)城關派出所原則上應設置戶籍窗口,保持正常運行。農村地區派出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置戶籍窗口。
第九條??派出所戶籍窗口外觀應符合《湖北省公安機關派出所標識標牌規范》要求,統一外觀標識和名稱,名稱統一為“XX派出所戶籍室”。政務服務中心戶籍窗口外觀標識按照政務服務中心統一規劃設置。
????第十條??派出所戶籍窗口根據實際條件,合理劃分辦公區、人像采集室、自助服務區、辦理等候區等功能區,保持相對獨立、整潔有序。
第十一條??派出所戶籍窗口面積根據群眾辦事辦證量大小而定,設區市州的中心城區、縣(市、區)城關派出所戶籍窗口原則上不小于20㎡,農村地區派出所戶籍窗口原則上不小于15㎡。戶籍窗口實行低臺敞開式辦公,工作臺臺面距離地面高度為80㎝,確保民警與辦事群眾平視;長度和寬度以方便群眾填寫、遞交材料為宜。
第十二條??戶籍窗口應配備電腦、打印機、高拍儀、指紋儀、照相機、電話、服務評價器等設備;配置桌椅、紙張、筆墨、飲水機等便民設施;在醒目位置擺放服務指南、辦事流程、警民聯系卡等資料,方便群眾取用。
第十三條??政務服務中心戶籍窗口應比照派出所戶籍窗口功能分區,設置辦公區、自助服務區、人像采集區、檔案室等,滿足日常服務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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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警力配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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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戶籍窗口應配備專職民警,根據轄區人口規模、業務量等,合理配備戶籍窗口警力。中心城區、城關及警力充足的派出所戶籍窗口應配備不少于2名專職戶籍民警、2名專職戶籍輔警;農村及警力較少的派出所戶籍窗口應配備不少于1名專職戶籍民警、1名專職戶籍輔警。
第十五條??戶籍窗口實行AB崗制度,人員不得缺崗。警力需要調整的,須報縣級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備案,并按照“先進后出”的原則調整,保持警力相對穩定。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加強戶政隊伍教育培訓,每年至少開展一次集中輪訓或技能比武等活動,組織戶籍民輔警學習政治理論、法律法規、政策規范、系統操作等,提升專業能力和服務水平。同時,定期開展警示教育,增強戶籍民輔警廉潔自律意識,提高拒腐防變能力。
第十七條??戶籍窗口工作人員實行培訓、考核制度,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公安機關聘用的戶籍輔警可以協助戶口和居民身份證事項的受理、信息采集、檔案整理等輔助性工作,不得直接從事審批辦理、信息核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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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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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警務公開制。依法公開戶籍窗口的工作職責、戶籍窗口工作人員信息、戶籍政策、辦事程序、辦理時限、收費標準、監督方式等內容,提供戶籍相關政策法規宣傳資料,最大限度方便群眾辦事、接受監督。警務公開信息應根據政策法規和相關職責變化及時調整更新。
第十九條??首接責任制。接待群眾咨詢、辦理有關戶籍業務的首位戶籍民警是首接責任人,承擔首接責任,對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及時辦理;對職責以外的事項,應當場向群眾說明情況,做好移交、引導等工作。
第二十條??一次性告知制。對群眾辦理的戶籍事項,戶籍窗口民警應當一次性告知群眾所要辦理事項的依據、程序、時限、所需材料、收費標準等。對群眾提交的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場列出材料清單,告知其補充完善。對確因政策法規等原因不能辦理的,應當告知群眾,說明理由和依據。
第二十一條??預約服務制。拓展戶籍窗口服務渠道,通過網絡、電話等載體和方式,方便群眾提出預約申請,并根據預約情況合理安排窗口工作人員和時間,及時辦理群眾預約事項。對軍人、孕婦、殘障人士等優先辦理。
第二十二條??上門服務制。采取流動便民服務車(窗口)、“背包”警務等方式進社區、進農村,方便群眾就近就地辦事辦證。對孕婦、老人、殘障等行動不便的群眾,主動提供上門辦理、送證上門服務。在中高考、開學季、入職高峰等時段,組織民警進校園、進企業等,集中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
第二十三條??延時服務制。到下班時間,群眾申辦的事項應當場辦結而未辦結或現場仍有已取號排隊等待的群眾,戶籍窗口應當延長工作時間,讓前來辦事辦證的群眾能夠當天辦結。
第二十四條??假日服務制。在派出所戶籍窗口推行“假日服務”,在法定節假日期間合理安排工作時間,正常提供戶政服務。政務服務中心戶籍窗口根據政務中心統一安排,為群眾提供“假日服務”。
第二十五條??限時辦結制。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限審核審批戶政業務。手續齊全且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在規定時限內辦結;手續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在規定時限內作出補充材料或不批準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嚴禁超期審核審批。
第二十六條??安全管理制。戶籍窗口應建立公安網計算機、印章、證件、檔案材料等安全管理制度。戶口專用章、戶籍民警章、戶口業務章、空白戶口遷移證件、臨時居民身份證卡體、居民戶口簿等應由戶籍民警統一保管,設置專柜上鎖存放,建立專門臺賬,規范登記、妥善管理。規范省級實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統、數字證書安全管理使用,嚴防失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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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行為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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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戶籍窗口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行為:
(一)按時開放戶籍窗口,工作時間不得空崗、擅離崗位或由未經授權的人員代崗;
(二)嚴格按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規定統一著裝上崗,做到警容嚴整、舉止端莊、精神飽滿;
(三)熱情接待服務群眾,依法高效辦結業務;
(四)嚴格遵守廉潔自律規定和財務管理制度,按照法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不得拒收現金,并提供收費票據;
(五)保持戶籍窗口整潔干凈,維護辦公設備正常運轉,及時更新警務公開內容,及時補充便民利民消耗品。
第二十八條??戶籍窗口工作人員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上班遲到早退;
(二)辦事拖拉、推諉扯皮,態度橫硬、刁難群眾;
(三)工作時間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四)違法、違規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等;
(五)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
(六)接受辦事群眾請客送禮;
(七)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或違規實施處罰;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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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檔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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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戶口、居民身份證管理中形成的材料應分別形成常住戶口卷、居民身份證卷,作為戶籍檔案材料永久保存。
常住戶口卷存放:
(一)《常住人口登記表》;
(二)出生、死亡、遷入、遷出、項目變更更正、補錄、恢復、其他類注銷登記簿冊;
(三)戶口審查核準材料;
(四)《戶口遷移證》、《準予遷入證明》;
(五)戶籍類證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保存的材料。
居民身份證卷存放:
(一)《公民身份號碼順序碼登記表》;
(二)《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
(三)《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登記表》;
(四)《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
(五)其他需要保存的材料。
《人口信息查詢申請表》、律師事務所證明等材料存檔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第三十條??戶籍檔案應按照業務分類、時間順序進行排列裝訂成冊,按時歸檔,原則上派出所戶籍窗口每月、政務中心戶籍窗口每季度向檔案室移交一次,移交時應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推進戶籍檔案電子化建設,紙質材料應錄入省級實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形成電子檔案,逐步實現戶籍檔案電子化管理。
第三十二條??戶籍檔案調閱嚴格實行審批登記制度,未經批準,不得隨意查詢、復印、外借,切實保護公民隱私及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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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評價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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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建立健全戶籍窗口工作考評體系,以戶籍業務辦理規范化和提升群眾滿意度為標準,實行年度評價與日常管理相結合,常態化選樹戶籍窗口和戶籍民輔警先進典型,發揮示范引領作用,提升戶籍窗口形象。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建立健全群眾滿意度評價機制,設立監督舉報電話、意見箱、評價器等,聘請警風警紀監督員,對戶籍窗口工作人員的工作態度、服務質量、辦事效率、警容風紀等進行監督和評議評價,不斷改進工作作風,提升戶籍窗口服務質量。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加強對戶籍窗口工作的監督檢查,采取網上巡查、業務抽查、電話訪查、實地暗查等方式,發現通報問題,督促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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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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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戶籍窗口工作按照“誰受理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崗位責任制和民警終身負責制。
第三十七條??戶籍窗口工作人員違法、違規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居住證等,根據《湖北省公安機關違法違規辦理戶口登記責任追究規定》(鄂公通〔2019〕58號)追究責任,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監管責任不落實,發生戶籍窗口工作人員辦理虛假戶口、證件的,同時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三十八條??各級公安機關紀檢、督察、治安、法制部門應當及時受理核處群眾有關戶籍事項的投訴舉報,對投訴舉報不實的,積極維護戶籍窗口工作人員正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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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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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本規范所稱“以上”包含本數。
第四十條??本規范由湖北省公安廳治安管理總隊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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