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是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證件,公民從事需要證明身份的有關活動時,應當按規定出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公安機關不再對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已記載信息出具證明。
對急需登機、乘火車、長途汽車、船舶、住旅館、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因丟失、被盜或者忘記攜帶等原因無法出示法定身份證件的人員,機場、火車站、港口等公安機關和旅館、考場轄區公安機關通過查詢全國人口信息管理系統核準人員身份后辦理臨時身份證明并注明有效期限,用于臨時搭乘飛機、火車、長途汽車、船舶和入住旅館、參加考試。公民在辦理婚姻登記時,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戶口簿的,需要出具臨時身份證明的,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經社區(駐村)民警核實后三個工作日內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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