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居民戶口簿丟失的,應當由戶主憑居民身份證及時到公安機關申報證件丟失和補領,非戶主本人申請的,可以打印僅含首頁和本人信息頁的居民戶口簿;集體戶口簿丟失的,應當由單位戶口協管員或者本人憑單位證明、居民身份證,及時到公安機關申報證件丟失和補領。
新的居民戶口簿補發后,原居民戶口簿自然作廢;遺失的居民戶口簿重新找到的,應當上繳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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