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辦理姓氏變更:(一)因血緣關系在父姓和母姓之間變更姓氏的,應當提交關系證明;(二)因收養關系變更姓氏的,應當提交收養證明;(三)因涉外婚姻關系變更姓氏的,應當提交婚姻關系證明;(四)未滿18周歲公民,因父母再婚申請變更隨繼父或繼母姓氏的,應當提交《結婚證》(父與繼母或者母與繼父間)、《離婚證》(生效的法院《民事判決書》或者《民事調解書》)。年滿18周歲后申請的,應當具備在未滿18周歲期間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經歷的條件;(五)屬非婚生的未滿18周歲公民,因父或母另組家庭申請變更隨繼父或繼母姓氏的,提交《結婚證》(父與繼母或者母與繼父間);滿18周歲后申請的,應當具備在未滿18周歲期間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經歷的條件;(六)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條規定,可以隨第三方姓的,應當提交關系證明;(七)少數民族公民因本民族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變更姓氏的,需經公安派出所調查確認屬實;(八)因不規范簡化字姓氏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變更姓氏的。前款規定以外情形申請姓氏變更的,以人民法院行政或者民事訴訟判決明確的姓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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