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6日,隨州市政府辦公室印發了《關于公布實施隨州市城區集體所有土地上建(構)筑物等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標準的通知》(隨政辦發〔2020〕18號),從2020年9月1日起執行,現將文件制定背景、制定原則、制定過程、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主要有兩大背景:一是2019年10月,省政府根據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印發了《關于公布實施湖北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鄂政發〔2019〕22號),明確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制定本地區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二是2016年8月,市政府辦公室印發的《隨州市城區集體所有土地上建(構)筑物等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標準(試行)》(隨政辦發〔2016〕39號)因兩年有效期滿已公布失效(以下簡稱原標準)。為進一步規范我市集體所有土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工作,確保新《土地管理法》在我市順利實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組織啟動了新補償標準的制定工作。
二、制定原則
一是適度修改原則。鑒于經過幾年試行,大家對原標準的相關政策規定認可度較高,實際操作比較順暢,制定新標準時,主要是進行完善,未對原標準進行大的修改。
二是標準上調原則。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指標、物價指數、省內其他市(州)調整幅度等因素,以及省政府制定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上調34.37%的實際情況,為保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減輕征地拆遷工作阻力,與原標準相比,新標準制定的大多數附著物補償標準的上調幅度都在10%以上。
三是突出重點原則。地上附著物的種類非常繁雜,很難通過列舉窮盡所有情況。新標準與原標準一樣,只對常見的、重要的附著物進行列舉。
三、制定過程
文件嚴格按照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起草。2019年11月初,起草工作正式啟動。在深入調查研究,評估原標準,總結近年來征地補償工作經驗,借鑒襄陽、宜昌、咸寧、荊門、孝感等地做法的基礎上,11月底形成初稿,隨后面向局系統內部和社會征求意見,并書面征求了市發改委、住建局、水利局、農業農村局、曾都區政府、隨州高新區管委會,以及城投公司、建投公司、高新投公司等13個單位意見。2020年4月24日,組織來自工程造價、規劃、法律、財政、基層社區等方面的專家、代表進行了論證;涉及相關建(構)筑物補償標準,還專題征求了市招投標協會意見。共收集修改意見建議20多條,絕大多數意見被采納。2020年6月23日通過了市司法局的合法性審查和廉潔性審查。
四、主要內容
文件分正文和附件兩大部分。
(一)正文部分主要內容。
正文部分共6條內容,最重要的是增加了一條內容作為第四條:“本標準列入或未列入的地上附著物和附屬設施的補償,達不成協議的,由征收雙方認可的、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國家相關規定評估確認”。這個兜底性質的條款,可以極大增強拆遷補償工作的靈活性。
(二)附件部分主要內容。
共有4個附件。原標準是3個附件,新標準將原標準附件3中的青苗、墳墓等地上附著物抽出來,并增加了部分附著物,作為新標準的附件4進行單獨列表。
1.關于附件1《隨州市城區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指導標準》內容。與原標準相比,主要有兩點變化:一是對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規定進行了完善,除延續原標準規定“給予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原則上不超過現狀經營房屋補償價值的5%”外,增加“上述標準確實不足的,由征收雙方根據其土地征收前的納稅情況、經營規模、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有關內容,增強了拆遷補償工作的談判協商空間。二是明確了住宅與非住宅不同的補償思路,使成片廠房補償標準略高于零星自建私房住宅。
2.關于附件2《隨州市城區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附屬物設施征收補償指導標準》內容。該附件列舉了69種附屬物征收補償指導標準,與原標準相比增加了14種附屬物。
3.關于附件3《隨州市城區集體所有土地上樹木、花卉苗圃等附著物征收補償指導標準》內容。該附件與原標準相比,對樹木、花卉苗圃的規格、類別進行了適度細化,同時增加6條備注,明確作出已枯萎死亡樹木不予補償、發布征地公告后突擊栽種的樹木不予補償等規定,避免搶種搶插增加補償成本。
4.關于附件4《隨州市城區集體所有土地上其他附著物征收補償指導標準》內容。該附件與原標準相比,新增了藥材類青苗補償標準,以及一些田間設施補償標準,如:田間(堰邊)看護房、田間水泥地坪、田間圍墻、田間廁所、田間畜禽舍棚房、田間水池等。青苗補償標準,經比對周邊城市,我市原補償標準較合理且略偏高,因此新標準對上調比例進行了控制,增幅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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