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隨州高新區、大洪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市政府各部門:
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湖北省民政廳關于做好2020年城鄉低保標準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量化調整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函〔2020〕94號)要求,市政府決定從2020年4月1日起調整全市城鄉低保保障標準、城鄉特困供養標準和孤兒養育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后的標準
(一)城市低保保障標準:隨縣、廣水市、大洪山風景名勝區500元/人·月,曾都區、隨州高新區605元/人·月。
(二)農村低保保障標準:隨縣、大洪山風景名勝區430元/人·月,廣水市407元/人·月,曾都區、隨州高新區510元/人·月。
(三)城市特困供養標準:隨縣、廣水市、大洪山風景名勝區1000元/人·月,曾都區、隨州高新區1210元/人·月。
(四)農村特困供養標準:隨縣、大洪山風景名勝區860元/人·月,廣水市813元/人·月,曾都區、隨州高新區1020元/人·月。
(五)特困供養標準劃分。城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包含基本生活標準和照料護理標準;其中基本生活標準按當地當年城鄉低保標準的1.3倍確定,供養標準扣除基本生活標準后的剩余部分為基本護理標準;半自理和不能自理特困供養對象護理標準由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民政部門按相關要求執行。
(六)孤兒養育標準:分散供養的孤兒養育標準為1260元/人·月,集中供養的孤兒養育標準為2016元/人·月。
二、有關要求
各地要嚴格執行新的社會救助標準,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困難家庭、特困對象、孤兒納入保障范圍,統籌安排好專項資金,落實地方配套資金,確保提標任務和人均補助水平落實到位。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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