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及時有效地控制和處理丁酉年尋根節食品安全事故,保護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工作規范》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省、市有關預案,結合實際情況,特制定本預案。
一、適用范圍
本預案所稱食物中毒是指食用被生物性、化學性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或食用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后出現的急性、亞急性食源性疾病。由食品引起的列入法定傳染病范圍的除外。本預案適用于重大活動餐飲服務提供者突然發生的、群體性的、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定對象健康嚴重損害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和應急處理工作。
二、應急處理組織機構
根據突發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的實際需要,成立“尋根節”突發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組(以下簡稱工作組)。
組 長:儲 云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
副組長:包紅星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
周厚高 市衛生計生委副主任
李本祥 市食品藥品監督檢驗檢測中心主任 成 員:樊 濤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綜合科科長
龔仕兵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消費監 管科科長
余 健 市食品稽查局負責人
工作組主要職責為:根據指令,開展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理工作,指導監督人員進行食品安全突發事故的應急處理工作。工作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食品稽查局,冷軍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
三、接報與應急準備
接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時,第一接報人應當填寫《食物中毒事故報告登記表》,記錄中毒事故有關內容,包括事故發生單位及地址、聯系電話、中毒人數、死亡人數、可疑中毒食品、就診或所處地點、救治措施及病人情況等,并立即向工作組組長匯報。組長應立即向上一級領導報告,第一時間通報市衛生行政部門,迅速開展醫療救治。事故報告來自衛生行政部門的,組長應及時召集相關人員商議提出指導意見,并通知工作組成員攜帶現場處置所需物品,在規定時間內到規定地點集合后,趕赴事故發生單位進行現場核查、處置。事故報告來自醫療機構或其他部門及個人的,組長除按照前款規定處置外,還應當提請通報衛生行政部門,由衛生行政部門通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立即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 工作組應當加強與參加調查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溝通聯系,協助、配合其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四、應急處理工作程序
(一)危害控制。工作組監督、指導事發地的政府職能部門召回、下架、封存有關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嚴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擴大;協調市公安局做好事件發生現場的安全保衛、治安管理、交通疏導等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二)醫療救治。由市衛計委負責,迅速組織救援隊伍,制訂最佳救治方案,設置有保障條件的急救場所,及時開展醫療救治工作;
(三)現場處置。工作組達到現場后,應向現場有關人員(如駐點監督人員、餐飲服務提供者負責人等)詢問,掌握并核實事故基本情況,在協助配合相關部門開展救治的前提下,迅速組織開展應急處理。工作組成員在調查中應及時向組長上報工作情況。現場調查具體要求如下:
1.現場監督檢查:對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經營場所對照有關的規范及要求進行全面監督檢查。(1)對可能造成事故的環節、區域、食品及其原料、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況及個人衛生狀況進行重點檢查; (2)對餐飲服務提供者負責人及有關人員進行詢問; (3)根據檢查情況制作現場檢查筆錄,詢問應制作詢問筆錄,文書的制作應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關于行政執法文書規范的要求。
2.樣品的采集:結合現場檢查情況,協助、配合參加調查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事故發生餐飲服務提供者開展樣品采集工作。
3.采取現場臨時控制措施:臨時控制措施的采取,應當視情況而定,可以達到現場后根據初步了解的情況立即采取,也可根據現場檢查結果采取,具體的措施包括:(1)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進行檢驗;(2)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責令進行清洗消毒。
(四)調查處理。在食品安全事故初步調查處理的基礎上,繼續開展現場控制、調查處理等工作,并根據事態的發展和參加調查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相關調查報告等有關結論,適時調整應急處理的策略與方法。
(五)事件終結。當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已消除,相關危險因素已被有效控制,未出現新的患者且原有患者病情穩定24小時以上,報經批準,可宣布現場處理終結,工作組整理相關資料,進行善后處理工作。
五、善后處理
(一)撰寫事件調查處置報告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結束后,工作組應對現場調查處理及參加調查的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提供的事故流行病學調查報告等各項有關資料進行匯總整理分析,撰寫出調查處置報告,上報主管部門。調查處置報告應包括基本情況,現場調查情況,樣品采集情況及檢測結果,采取的臨時控制措施及效果,事件性質判定,意見與建議等。對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處罰的,也應寫入調查處置報告中。
(二)責任追究
1.對經調查取證認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和個人,依據《食品安全法》和《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對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201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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