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深入實施“技興荊楚”工程,進一步規范補貼性技能培訓管理,更好發揮補貼資金效益,現將《湖北省補貼性技能培訓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報告。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5年4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聯系單位: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職業能力建設處)
湖北省補貼性技能培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加強技能人才隊伍建設部署要求,進一步規范補貼性技能培訓管理,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規范職業技能培訓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24〕5號)和《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湖北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鄂財社發〔2024〕88號)等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補貼是指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從就業補助資金、職業技能提升專賬資金、失業保險基金等渠道,按規定列支并發放給勞動者個人或企業的補貼。
本辦法所稱補貼性技能培訓是指省內具備條件的高等院校、職業院校、技工院校、公共實訓基地、就業訓練中心、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技能大師工作室,以及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等,按規定開展并向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補貼的職業技能培訓。
第三條?補貼性技能培訓以服務重點產業發展、促進重點群體就業創業為目標,通過政府補貼激勵,彌補市場急需緊缺工種培訓供給不足,滿足不同類型勞動者提升技能需要,引導各類機構和勞動者更加積極開展或參加技能培訓。
補貼性技能培訓與市場化技能培訓互相促進、互為補充。引導和支持市場化技能培訓有序發展,強化多渠道優質培訓資源供給。
第四條?加大政策宣傳和工作引導,鼓勵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享受補貼之外共擔培訓成本,提高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參與培訓和監督培訓效果的積極性。
第五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全省補貼性技能培訓的綜合管理、工作協調和監督檢查,統籌完善補貼性技能培訓政策。省勞動就業服務中心具體承擔指導各地開展就業創業培訓、失業保險技能提升補貼等工作,完善政策體系、優化經辦服務,對工作推進及補貼資金管理使用等情況進行指導監督和效果評估。
各市(州)、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補貼性技能培訓的統籌規劃、組織實施、日常監督和評估檢查等,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補貼資金撥付等工作。
第二章 ?培訓類型和補貼對象
第六條?補貼性技能培訓主要包括就業技能培訓、創業培訓、崗前培訓、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技師培訓(也稱新技師培訓,下同)等,以及省委、省政府或省級人社、財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確定的其它類型培訓。職業技能提升專賬資金有結余的地方,可繼續開展崗位技能培訓。
鼓勵各地通過訂單、定崗、定向培訓等方式積極開展項目化培訓(也稱項目制培訓,下同),服務重點產業發展和重點群體就業創業,具體辦法另行規定。失業保險技能提升補貼按有關文件執行。
第七條?補貼性技能培訓面向《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第三、四、五、六大類中的技能類職業(工種),以及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公布的專項職業能力考核項目開展。對重點產業、重大項目、勞務品牌建設或企業階段性生產任務急需用工的,各地可結合實際,打破職業(工種)名稱限制,合理確定培訓名稱和內容。
第八條?不同類型補貼性技能培訓面向不同群體實施:
(一)就業技能培訓補貼對象主要是處于未就業、靈活就業狀態的脫貧勞動力(含防返貧監測對象)、畢業年度(畢業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畢業生(含技工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含失地農民)、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余刑兩年內的服刑人員(含社區矯正對象)、戒毒康復人員(含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社區戒毒康復人員),以及省委、省政府批準的其他人員(以下簡稱“九類人員”)。
(二)創業培訓補貼對象除“九類人員”外,還包括符合有關規定的其他創業者。
(三)崗前培訓補貼對象為企業新錄用的“九類人員”,且須與企業簽訂1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于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1年內參加培訓。
(四)崗位技能培訓補貼對象為省內企業在崗職工(含個體工商戶用工、民辦非企業單位用工),且應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
(五)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補貼對象除需滿足崗位技能培訓補貼對象要求外,還應是與本企業簽訂1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技能崗位新招用人員或轉崗人員,且須在學徒培養期內取得與所從事職業密切相關的職業資格證書或中級工(含)以上技能等級證書。
(六)技師培訓補貼對象除需滿足崗位技能培訓補貼對象要求外,還應同時符合所從事職業(工種)晉升職業技能等級相應申報條件,且在培訓期間或培訓結束后按規定取得技師或高級技師技能等級證書。
第九條?項目化培訓是指市縣人社部門根據本地重點項目投產、重點群體就業、重點產業發展、重點區域建設等方面的技能培訓需求,按照“崗位需求+技能培訓+技能評價+就業服務”工作模式,有針對性地開展急需緊缺工種培訓,并依據急需緊缺程度、就業率、取證率等指標給予差異化補貼。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條 補貼性技能培訓應包括理論培訓和操作技能培訓,其中操作技能培訓占比原則上不低于70%(創業培訓除外)。培訓課時可參考國家職業標準、行業企業評價規范、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規范、培訓計劃等,結合區域產業發展、企業崗位需求等情況確定。
第三章??培訓模式和工作流程
第十一條 補貼性技能培訓實行定點管理、聯合培養、企業自主培訓、項目化培訓、“以獎代補”等模式。其中:
(一)就業技能培訓、創業培訓實行定點管理模式,由經縣級以上人社部門認定的定點培訓機構組織實施。
(二)崗前培訓、崗位技能培訓、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技師培訓實行校企聯合培養或企業自主培訓模式。鼓勵企業與符合條件的高等院校、職業院校、技工院校、公共實訓基地、就業訓練中心等聯合開展相關培訓。其中,建有企業培訓中心或市級以上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的大中型企業,符合相關條件的,可按規定自主開展技能培訓。
(三)鼓勵各地探索完善企業提取使用職工教育經費與享受培訓補貼有機銜接機制,更好發揮企業培訓主體作用。對職工教育經費提取和使用規范、職工培訓工作規范有序的企業,可通過“以獎代補”等方式給予適當支持。
第十二條 對自主開展崗前培訓、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技師培訓和崗位技能培訓的企業,各市縣人社部門要嚴格把關,確保其具備開展培訓必要的場地、師資、設施設備等條件。不具備條件的,應指導其采取校企聯合培養等方式開展培訓。
第十三條 補貼性技能培訓應按照“凡補必進、不進不補”的原則,區分資金渠道,通過相關信息系統經辦,提供便捷高效服務。省級加快建設和應用統一的補貼性技能培訓實名制信息管理系統,提供培訓就業一體化服務。暫時無法通過信息系統經辦的,應按照相關規定做好紙質資料收集、整理和存檔。
第十四條 加強政策宣傳解讀,鼓勵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積極組織或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對擬組織或參加補貼性技能培訓的單位和人員,預先告知培訓組織實施、補貼申領、責任追究等方面政策。
第十五條 擬開展補貼性技能培訓的單位,應提前通過經辦信息系統向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并按規定提交開班申請表、培訓計劃、學員花名冊、師資及實訓設備資料、考核方案等資料。各市縣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完善需要提交的資料內容。
第十六條 各市縣人社部門應綜合考慮本地資金結余、產業發展、用工需求、培訓實效等因素,及時反饋是否同意開班,并做好政策解讀和工作指導,必要時應實地核查培訓場地和設施設備等條件。
第十七條?按計劃完成補貼性技能培訓后,相關單位應及時組織參訓人員參加職業技能評價(含職業資格評價、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專項職業能力考核等)。不具備職業技能評價條件的,要及時組織結業考核,符合條件的應發放培訓合格證書。
第十八條?各地應定期匯總補貼性技能培訓相關情況,包括補貼性技能培訓類型、職業(工種)名稱、補貼標準,以及機構名稱、地址、辦學性質、培訓項目、開班信息等。依托門戶網站、公共就業服務信息平臺、官方微信公眾號等渠道,及時公開并動態調整,方便勞動者和用工企業查詢和按需選擇。
第十九條?鼓勵各地探索開展培訓信息推送,推進項目找人、人策匹配,大力推進與有關部門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加強享受培訓補貼人員數據共享校驗,設置風控預警功能,為參訓人員身份識別、培訓項目篩查比對、遠程實時監管等提供技術支撐。
第四章 ?補貼標準和資金發放
第二十條?不同類型培訓采取不同補貼方式。其中,就業技能培訓、創業培訓、失業保險技能提升補貼實行差異化補貼;崗前培訓、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技師培訓、崗位技能培訓聚焦急需緊缺工種,實行定額補貼。
第二十一條 符合條件的勞動者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后取得符合規定證書的(包括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培訓合格證書,下同),可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標準為200元/人—5000元/人,所需資金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條?創業培訓根據培訓對象、課程類別等因素實行差異化補貼,補貼標準為300元/人—1800元/人。鼓勵各地根據不同群體培訓需求,開發創業培訓細分課程,并參照現有培訓課程給予補貼。
第二十三條 符合條件的“九類人員”參加崗前培訓可享受培訓補貼,培訓時長不低于20課時,標準為500元/人,所需資金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條?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技師培訓補貼所需資金優先從職業技能提升專賬資金中列支。其中,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補貼標準原則上不低于5000元/人.年,具體標準由各市州人社部門商財政部門研究確定;技師培訓補貼標準根據證書等級確定,高級技師為5000元/人、技師3500元/人。
第二十五條?崗位技能培訓時長不低于20課時,標準為500元/人,所需資金從職業技能提升專賬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六條?定點培訓機構開展就業技能培訓、創業培訓的,補貼申領和發放流程按有關規定執行。支持引導勞動者按照自愿參加、自主選擇的原則,通過先繳后補、培訓機構墊付、信用支付等方式報名參訓。
第二十七條?崗前培訓、崗位技能培訓、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技師培訓補貼,原則上由組織培訓的企業申領。其中,通過校企合作方式開展培訓的,或由職業院校、技工院校、公共實訓基地、就業訓練中心等牽頭組織多個企業聯合開展培訓的,可由牽頭組織培訓的單位申領補貼。
第二十八條?申領補貼的單位應將擬領取補貼勞動者名單、擬申領補貼金額、管理部門舉報電話等,于培訓結束前在主要培訓場所進行公示。?
市縣人社部門對補貼申請資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應當做好補貼資金使用情況信息公示,公示內容包括享受各項補貼的單位名稱和人員有關信息(含隱藏部分位數的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和職業工種名稱)、培訓機構、培訓專業、培訓時間、補貼標準、補貼金額等。公示無異議后,將相關資料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按程序撥付至個人社保卡或相關單位的銀行基本賬戶。?
第五章 ?監督指導和績效評估
第二十九條?按照“誰審核、誰補貼、誰監管”的原則,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享受補貼單位的師資配備、實訓安全、考核發證、招生收費等方面的監督指導。
第三十條 建立常態化監管制度,采取日常檢查、按比例抽查、專項檢查等方式,聚焦報名開班、結業審核、補貼申領、資金撥付等重點環節,加強補貼對象、補貼標準、考勤記錄等關鍵要素審核和數據比對核查。鼓勵各地探索引入第三方監督機制,對培訓質量、培訓效果等進行跟蹤評估。
第三十一條 開展補貼性技能培訓的單位要加強培訓師資隊伍建設,確保培訓組織實施效果。授課教師應具備相應資格(含專業技術職稱、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或長期從事相關工作、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鼓勵各市縣通過試課、遴選、頒發聘書等方式,建立并動態調整培訓師資庫,并積極組織師資培訓、研修交流、教學能力競賽等活動。
第三十二條?嚴格把握補貼性技能培訓教材標準,指導相關單位積極選用國家基本職業培訓包和職業培訓規劃教材,從正規渠道選用教材和數字教學資源。相關單位自主編寫、印發供內部教學使用的輔導材料,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并對所編印的內容和質量負責。鼓勵各地結合實際安排一定比例課時開展職業道德、安全生產、工傷預防、防詐反詐等內容培訓。
第三十三條 嚴禁以合作招生等名義直接或變相買賣符合補貼條件的生源;嚴禁以合作培訓等名義違規分包轉包補貼性技能培訓項目;嚴厲打擊串通提供虛假信息或開展虛假培訓騙取套取補貼等行為。
第三十四條??鼓勵各地加強對培訓后就業創業率、取證率等指標的統計分析,對培訓效果進行跟蹤評估。根據不同群體實際情況,就業創業率主要通過社會保險參保、就業登記、簽訂勞動合同、工資發放流水、工商登記、中介服務合同、勞務協議等予以佐證;取證率主要通過新取得培訓相關職業(工種)技能類證書,或更高等級證書予以佐證。
第三十五條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暢通社會監督渠道,及時收集意見建議、受理投訴舉報。對違反補貼性技能培訓相關規定的,應當根據事實、性質和情節,采取約談負責人、下達整改通知、通報批評、取消定點資質、將問題線索移送有關部門、追回補貼資金等方式處理。
第三十六條?采取虛報人數、重復申請、縮短課時等手段套取騙取補貼的,由補貼審核部門追回資金。同時,將相關單位和責任人員納入社會信用失信名單,會同相關部門實行聯合懲戒。涉嫌犯罪的,移送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工作人員在補貼培訓監管中存在不履職盡責,或濫用職權、權錢交易、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規違紀違法問題的,按照有關紀律和法律法規處理。 ???
第三十八條?鼓勵各地結合實際加大補貼性技能培訓力度,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做好容錯糾錯工作,健全正向激勵導向,保護干部職工干事擔當的積極性。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解釋。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依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文件規定,研究完善具體操作辦法。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國家和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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