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民政局、市場監管局:
現將《湖北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 北 省 民 政 廳
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3日
(此件主動公開)
(聯系單位:省人社廳職業能力建設處)
湖北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辦學行為,促進我省民辦職業培訓事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舉辦及其培訓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以實施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專項職業能力等職業技能培訓為主的職業培訓機構。其中,職業資格依據職業資格目錄(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確定。
第三條??培訓機構應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教育公益性,對受教育者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
第四條??培訓機構的舉辦應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力資源市場需求,有利于職業培訓資源合理布局和優化配置。
第五條??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和分級管理原則對培訓機構進行監管。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依法規范和支持民辦職業培訓,保障培訓機構依法辦學、自主管理,引導支持培訓機構提高質量、辦出特色、創立品牌,滿足多樣化職業技能培訓需求。
第六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制定全省培訓機構的管理辦法、設立標準,指導開展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州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培訓機構的管理政策,指導監督所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做好培訓機構管理工作。
縣級(市、區,含省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下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培訓機構的籌設、設立、變更及終止的審批工作,負責培訓機構日常辦學活動和培訓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培訓機構的設立、變更及終止審批可實行告知承諾制。舉辦者不愿承諾、無法承諾以及不適用告知承諾辦理的,按一般程序辦理。
第二章 ?設 ?立
第八條??舉辦培訓機構應當符合《湖北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設立標準》(附件1,以下簡稱《設立標準》)。培訓機構舉辦者應向所在地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行政審批機構(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提出籌設或者正式設立申請。
第九條??培訓機構舉辦者可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營利性機構,但不得既登記為非營利性法人,又登記為營利性法人。
申請設立非營利性培訓機構應先到同級審批機關辦理審批手續,取得《辦學許可證》及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后,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到同級民政部門或社會組織行政審批機構辦理法人登記。
申請設立營利性培訓機構應先到所在地縣級經營主體登記機關辦理名稱自主申報,取得名稱自主申報告知書,然后到同級審批機關辦理審批手續,再到同級經營主體登記機關辦理法人登記。
第十條??申請籌設應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申辦報告。主要內容應當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情況。
(二)辦學資產來源及有效證明文件,并載明產權。屬于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供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辦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三)非營利性培訓機構應提供機構名稱預核準文件,營利性培訓機構提供名稱自主申報告知書。
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籌設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同意籌設的,發給籌設批準書。不同意籌設的,應當說明理由。籌設期不得超過3年,超過3年的,舉辦者應當重新申報。
培訓機構在籌設期內不得招生。
第十一條??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立標準》的,舉辦者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立培訓機構,并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申辦報告和申請審批表。
(二)舉辦者姓名、身份證號、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三)機構名稱預核準文件或名稱自主申報告知書(已批準籌設的,不再提交)。
(四)辦學章程及管理制度。
(五)機構首屆理(董)事會、監事會或其它決策監督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六)教學管理人員資格證明文件。
(七)校長、教師、財務人員資格證明文件。
(八)注冊資金驗資報告、用于辦學的固定資產有效證明文件。
(九)用作辦公、培訓的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
(十)培訓設施設備清單及證明材料。
(十一)建筑和消防安全達標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舉辦者以告知承諾制方式申辦的,應在申辦時提供第十一條中除第(四)項、第(七)項以外的其它所有材料和《設立審批告知承諾書》(附件2)。舉辦涉及保安、消防、安全生產等特殊行業培訓項目,應當符合行業主管部門的相關要求,并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采取告知承諾制審批的,審批機關受理申請后,對舉辦者提交材料及承諾事項進行形式審核,作出是否準予設立的決定。采取一般程序審批的,審批機關受理申請后,對舉辦者提交材料進行核準并審批。
準予設立的,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以下簡稱“《辦學許可證》”)。不同意設立的,向舉辦者說明理由。
采取告知承諾制審批并核發許可證的,屬地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在3個月內,對告知承諾事項進行復核,發現申請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可依照相關規定,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
第十三條??辦學許可證是培訓機構開展職業培訓的合法憑證,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取得辦學許可證或未經依法登記的社會組織或個人,不得面向社會開展職業培訓活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
第十四條??培訓機構應當在辦學許可證有效期內開展職業培訓,辦學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繼續開展辦學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審批機關申請延期。對許可期內無違法違規行為的,審批機關應當予以換發新證。辦學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不再辦學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審批機關申請辦理終止辦學許可。
第三章 ?變更與終止
第十五條??培訓機構申請變更舉辦者、法定代表人或校長、辦學地址、機構名稱、培訓職業(工種)、培訓層次,以及設立分校、分立、合并的,應報審批機關審批或備案,并按規定辦理相關登記手續。營利性培訓機構到同級經營主體登記機關辦理。非營利性培訓機構到同級民政部門或社會組織行政審批機構辦理。
第十六條??培訓機構申請變更申報材料包括:
(一)變更事項申請報告;
(二)變更事項申請表(附件4);
(三)變更事項的相關佐證材料。
申請變更舉辦者的,須由舉辦者提出,進行財務清算,妥善安置在培學員,并經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同意。
申請變更地址的,應提供用作培訓場所的產權證明(租賃場地的還需提供租賃合同)及建筑和消防安全達標證明材料。
申請變更機構名稱的,應提供機構名稱預核準文件或名稱自主申報告知書。
申請變更(含增設)培訓職業(工種)和培訓層次涉及安全生產培訓或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能培訓等準入類培訓的,應當符合行業主管部門的相關要求,并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四)變更事項告知承諾書(附件3)。
按照一般程序辦理事項變更的,需將第(四)項承諾書上相關材料在辦理時一并提供。
第十七條??培訓機構的分立、合并,應做好財務清算,妥善安置學員,按照新設立培訓機構的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非營利性培訓機構不得設立分校。營利性培訓機構可以設立分校,設立分校應當符合《設立標準》各項條件,向分校所在地縣級審批機關單獨申請辦學許可,報原審批機關備案,再到分校所在地經營主體登記機關進行分支機構登記。
第十九條??培訓機構在舉辦地縣級行政區域內設立教學點,應報審批機關審核。
第二十條??培訓機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辦學:
(一)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或舉辦者要求解散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或者辦學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四)一年之內不能面向社會正常開展培訓活動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應當終止辦學的情形。
終止辦學可以由培訓機構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辦理,也可以由原審批機關依法進行終止。
第二十一條??培訓機構終止辦學時,應制定實施方案和應急工作預案,妥善解決在職員工勞動關系問題,妥善安置在培學員,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債務清償和剩余財產分配,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非營利性培訓機構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繼續用于其它非營利性培訓機構辦學,不得向出資人、舉辦者分配。營利性培訓機構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培訓機構終止時,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銷毀印章,督促培訓機構依法向法人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并向社會公示。
第四章 ?教學組織與管理
第二十四條??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不斷健全各類管理制度,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財產管理、師生員工管理、教學教研活動管理主體責任,加強消防、建筑、衛生、防疫、食品安全等管理,建立應急處置機制,配備安全管理人員,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條??培訓機構應當按照許可的范圍開展教學活動,不得開展或聯合舉辦學制學歷教育,文化學科培訓、學歷考試輔導等非職業技能培訓。鼓勵培訓機構采取校企合作等形式,面向企業在職職工開展培訓,幫助企業開發優質培訓課程。
第二十六條??培訓機構應當規范教師管理,與招用教師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并對教師崗位及其職責要求、師德和業務考核辦法、福利待遇、培訓和繼續教育等事項作出約定。鼓勵創新教師聘用方式,從院校、企業引進具有相關教學(工作)經驗、職業技能水平的人員。
第二十七條??培訓機構發布招生簡章和招生廣告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第二十八條??培訓機構應當根據辦學條件和辦學能力,合理設置培訓項目和培訓規模,履行招生簡章和招生廣告的承諾,按照與培訓項目相對應的國家職業標準(行業企業評價規范)或相關培訓要求,組織開展培訓,確保培訓質量。
第二十九條??培訓機構應基于辦學成本和市場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考慮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合理確定收費項目和標準,向社會公示,并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條??培訓機構應當與學員簽訂培訓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明確培訓項目、培訓課程、培訓層次、培訓形式、培訓時間、取得證書、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退費規定等內容。培訓機構招收住宿學員,應配備專職生活管理人員,負責學員宿舍的安全、衛生和其它生活管理。
第三十一條??培訓機構應實行培訓臺賬管理制度,建立學員管理辦法和實名制檔案管理制度,并將學員培訓情況、推薦就業情況等記入學員培訓檔案。
第三十二條??非營利性培訓機構的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機構辦學結余全部用于辦學。營利性培訓機構的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機構辦學結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培訓機構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培訓機構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四條??培訓機構應當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
第五章 ?監督與檢查
第三十五條??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按照“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會同民政部門、市場監管部門,采取“雙隨機、一公開”和“互聯網+監管”等模式,加強行政許可審批事中、事后監管,加強對培訓機構的日常檢查。
第三十六條??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加強信用監管,建立申請人誠信檔案。在申請人不良信息保存與披露期限屆滿前,不再適用告知承諾。
第三十七條??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每年要組織對培訓機構進行一次檢查評估(簡稱年檢)。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每年3月底前完成培訓機構的年檢工作。培訓機構應主動接受年檢。
年檢內容主要包括:遵守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情況、各項管理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辦學場所及設施設備情況、培訓教材使用及培訓臺賬建設情況、教師隊伍情況、收費及財務管理情況、社會信譽及群眾反映情況等。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通過審核材料、現場查看等方式開展年檢并提出審查意見。培訓機構無故不接受年檢或年檢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予以登記,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期滿仍不合格,取消辦學資格。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將年檢的結果進行公示。
第三十八條??培訓機構在教育培訓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三十九條??社會組織和個人擅自舉辦培訓機構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其它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符合《設立標準》的,可以補辦審批手續;逾期仍達不到辦學條件的,責令停止辦學,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民政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2025年1月13日起施行,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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