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隨縣郭某某非法收集、處置危險廢物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
2021年11月17日,隨州市生態環境局根據“12369”環保熱線接群眾舉報,查獲隨縣一廢鉛蓄電瓶煉鉛加工點污染環境案。該煉鉛加工點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擅自并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等違法經營活動。現場對涉案相關生產設備和成品鉛、鉛灰、鉛渣、拆解的廢鉛酸電池等涉案物品進行查封扣押,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廢約46.87噸,涉嫌構成污染環境罪。
隨州市生態環境局隨縣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將涉及違法犯罪情況移交至公安部門進行立案偵查,目前公安機關已對相關責任人采取強制措施,刑事拘留7人。現該案件已移交至隨縣人民檢察院。
案例二:隨縣某企業不正常運行在線監測設備,逃避監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根據前期對市污染源在線平臺數據變化情況進行分析,市生態環境局初步掌握到隨縣某排污單位(非重點排污單位、非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單位)春節期間在線監測數據異常。2022年2月9日,市生態環境局利用工業企業污水專項行動,對該排污單位進行突查,發現其污水排放口在線監測設備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進水取樣管未連接采樣設備,通過白色塑料管連接到裝有透明液體的塑料瓶子內,致使在線設備不能正常運行,通過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導致污染物超過國家排放標準,此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
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以及《湖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2021年修訂版)》,責令該企業三日內改正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款3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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