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辦事處、管委會,區政府各部門:
為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推進政府職能轉變,改進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務方式,加大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力度,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委宣傳部、省文化廳、省財政廳、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體育局〈關于做好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意見〉的通知》(鄂辦發〔2016〕47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通知》(隨政辦發〔2017〕58號)精神,經區政府常務會討論通過,現就做好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推進政事分開和政社分開、在改善民生和創新管理中加強社會建設的要求,進一步放寬公共文化服務市場準入,改革創新公共文化服務提供機制和方式,推動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和發展,為全區人民群眾提供優質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務。
二、基本原則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堅持與完善文化體育管理體制相銜接,發揮市場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充分考慮全區經濟水平和財力狀況,采取先易后難、重點突破、穩妥推進的原則,不斷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提升公共文化服務水平。
三、目標任務
“十三五”時期,在全區范圍內有序推進政府向社會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積極探索適應新形勢要求的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方法,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相關制度體系。到2020年,全區基本建立比較完善的政府購買服務制度和機制,形成與我區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高效合理的公共文化服務資源配置體系和供給體系,顯著提升公共文化服務水平和質量。
四、主要內容
(一)明確購買主體。購買主體是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各級行政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文化體育群團組織。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還沒有全面完成以前,根據工作需要,經主管部門同意,部分履行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可暫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務。
(二)選定承接主體。承接主體主要為具備提供公共文化服務能力,且依法在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或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和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根據《財政部關于深化地方事業單位改革做好財政相關工作的通知》(財綜〔2016〕14號)精神,為充分發揮政府購買服務作用,推動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經區編委批復的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和轉為企業的事業單位,也可以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對確定為服務承接主體的公益二類和轉為企業的事業單位,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的政策規定,由相關部門與其簽訂購買服務合同,以合同方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應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提供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的能力,健全的內部治理結構、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良好的社會和商業信譽,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險的良好記錄,并符合登記管理部門依法認定的其他條件。承接主體的具體條件由購買主體商財政部門根據購買服務項目的性質和質量要求確定。
(三)購買內容。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內容為適合采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公共文化服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主要包括:公益性文化體育產品的創作與傳播,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的組織與承辦,優秀傳統文化與民族民間傳統體育的保護、傳承與展示,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運營和管理,民辦文化體育機構提供的免費或低收費服務等。
(四)購買機制。
1. 公布目錄。購買主體依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編制年度購買服務指導目錄并向社會公布,鼓勵購買主體在指導目錄以外,根據工作實際需要,依法依規開展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
2. 信息發布。購買主體向社會公開購買服務項目的具體內容、承接主體的要求、績效評價方式、政府采購方式和購買流程等信息。
3. 政府采購。購買主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規定,通過政府采購以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簽訂政府購買服務的政府采購合同,明確所購買服務的范圍、內容、服務要求、服務期限、資金支付方式、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
4. 項目實施。承接主體按照合同約定組織項目實施,購買主體按照合同約定對服務提供全過程跟蹤監管,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資金。
5. 檢查驗收。項目實施完畢后,購買主體按政府采購合同,隨服務成果進行檢查驗收,辦理資金結算。
6. 績效評價。建立健全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第三方組成的綜合性評審機制,對購買服務項目數量、質量和資金使用績效等進行綜合考核評價,在承接主體履行完合同和社會效益約定服務事項后,及時組織開展第三方評估。評價結果由購買主體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并作為下一年度編制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預算和選擇政府購買服務承接主體的重要依據。
(五)資金保障。根據事權與財權對等的原則,建立區、鎮財政資金保障分級負責機制,區、鎮級財政負擔本級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所需資金,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從部門預算經費或批準的專項資金等既有預算中統籌安排,逐步加大各級現有財政資金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投入力度。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在區政府統一領導下,由購買主體組織實施,職能部門履行職責,監管部門提供保障,各負其責,齊抓共管,有序推進。
(二)做好宣傳引導。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廣泛宣傳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目的、意義、任務和政策要求,做好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回應社會關切,爭取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的理解與支持,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
(三)嚴格監督管理。各地各部門要嚴格遵守相關財政財務管理規定,確保政府購買服務資金規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滯留資金。購買主體應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執行情況的跟蹤和監督,建立完善政府購買服務信息公開、合同審簽、檢查驗收和違約責任追究、工作失職問責等內部監督管理機制。購買主體應督促承接主體履行合同,保證服務數量、質量和效果,確保項目績效目標如期實現,要按規定及時向社會公開購買服務相關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堅持“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機制,行政主管部門和購買主體對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資金使用管理負有主體責任。承接主體應當健全財務報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對財務報告進行審計。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財政性資金監管,審計部門要加強監督,民政、工商要按照職能分工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行為納入年檢、評估、執法等監督體系,建立政府購買服務退出機制,對政府購買服務評價效果差、弄虛作假、冒領財政資金的承接主體,按規定給予處罰。
附件:曾都區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性目錄
2018年7月3日
附件
曾都區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性目錄
一、公共文體設施的運營和管理。公共圖書館、群藝館、博物館、劇院、劇場、鄉鎮文化站、村農家書屋、社區文化中心的運營和管理,廣播電視村村通、戶戶通、村村響等設施的運營和管理,全民閱讀驛站、公共電子閱覽室的運營和管理,農村公益電影放映院、站點的運營和管理,公共體育設施、體育健身器材的安裝、運營和管理。
二、公益性文化體育產品的創作與傳播。公益性舞臺藝術、美術、書法、攝影作品的創作、展演與宣傳,公益性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展覽與宣傳,公益性出版物、廣播影視作品、數字文化體育產品的制作與宣傳,農家書屋出版物及配套設施購置,全民健身及訓練、競賽的宣傳與推廣。
三、公益性文體活動的組織與承辦。公益性舞臺藝術、美術、書法、攝影活動的組織與承辦,公益性群眾文化活動、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活動、節慶活動的組織與承辦,送電影下鄉、送電影進校園,送戲下鄉,送戲曲、曲藝、民歌進校園,公益性美術、書法、攝影文學講座,公益性體育競賽、體育培訓、全民健身活動;公益性青少年體育活動。
四、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體育的保護傳承。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優秀民間文化藝術的保護、傳承與展示,民間優秀傳統體育項目的保護、傳承與展示。
五、民辦文體機構提供的免費或低收費服務,民辦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中心面向社會提供的免費服務,民辦體育場館、健身機構為社會提供的免費或低收費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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