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的規定,市審計局組成審計組,自2020年4月8日至4月22日,對隨州市司法局(以下簡稱“市司法局”)2019年度預算執行及其他財政財務收支情況進行了審計,對重要事項進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市司法局及有關單位對其提供的財務會計資料以及其他相關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市審計局的責任是依法獨立實施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
一、基本情況
(一)單位基本情況。
市司法局屬市政府工作部門,主要承擔全面依法治市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統籌規劃全市立法工作,負責起草或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草案,承辦市政府規章的立法解釋工作,統籌推進全市法治政府建設等職責。
市司法局內設辦公室(應急指揮中心)、立法科、行政復議和應訴科(市行政復議辦公室)、行政執法協調監督科(市行政執法監督局)、普法與依法治理科(法治調研和督察科)、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科、公共法律服務管理科、律師工作科(市政府法律顧問室)、社區矯正工作管理科(隨州市社區矯正工作管理局)、政工人事科共10個職能科室。下設隨州市司法局大洪山風景名勝區分局、隨州市司法局高新區司法分局2個派駐機構。
市司法局機關行政編制24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政治部主任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3名(含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辦公室秘書科長1名、大洪山分局局長1名、高新區分局局長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2名。
截止2019年底,實有人數43人,其中:在職人員33人(行政編制29人(其中包含淅河司法所及長崗司法所4人,其編制歸屬于曾都區司法局、隨縣司法局,但工資福利支出均由市司法局預算支出),以錢養事編制2人,聘用人員2人),退休人員10人。
(二)單位預算執行的基本情況。
2019年市司法局年初預算收入562.34萬元,其中財政經費撥款495.8萬元,其他收入66.54萬元。調整后預算收入1075.1萬元,其中:財政撥款收入799.1萬元,其他收入176萬元,年初結轉和結余100萬元。年初預算支出562.34萬元,其中基本支出414.34萬元:人員支出297.29萬元,公用支出117.05萬元;項目支出148萬元。調整預算后支出1075.1萬元,其中基本支出700萬元:人員支出650萬元,公用支出50萬元;項目支出375.1萬元。當年實際支出913.64萬元,其中基本支出692.89萬元:人員支出645.02萬元,公用支出47.87萬元,項目支出220.75萬元。
2019年市司法局“五項費用”增減變化情況:公務接待費年初預算2.3萬元,當年實際支出1.05萬元,較2018年1.58萬元減少33.54%;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年初預算10.65萬元,當年實際支出27.14萬元,較2018年4.86萬元增長458.44%;出國費年初無預算,當年實際無支出;會議費年初預算2.3萬元,當年實際支出1.02萬元,較2018年1.35萬元減少24.44%;培訓費年初預算1.38萬元,當年實際支出0.034萬元,較2018年0.44萬元減少92.27%。
除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較2018年增長以外,其他四項費用均呈下降趨勢,增長原因為2019年新增公務用車一輛,且2019年3月機構改革,市司法局合并了市法制辦及政法委相關人員,費用有所增長。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及處理處罰意見
(一)部門項目績效方面。
1、改變項目資金用途,金額13.93萬元。
市司法局2019年部分項目支出改變資金使用范圍,列支與項目無關費用,金額共計13.93萬元,具體明細為:使用“法制建設”項目資金撥付扶貧村幫扶資金及報銷駐村干部補貼,金額8.48萬元;使用“法治建設”項目資金撥付扶貧村幫扶資金5.45萬元。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六十三條:“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動用應當上繳的預算收入,不得擅自改變預算支出的用途。”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必須按照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科目和數額執行,不得挪用;確需作出調整的,必須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意。”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九十三條:“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四)違反本法規定,改變預算支出用途的;”以及《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六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二)截留、挪用財政資金;”的規定,責令市司法局糾正。
2、項目預算執行率偏低。
市司法局2019年部分項目執行率低,其中:“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項目年初預算7萬元,當年財政實際撥付項目資金7萬元,市司法局該項目當年未開展。“人民調解”項目年初預算8萬元,當年財政實際撥付項目資金5萬元,市司法局使用項目資金1.6萬元,項目預算執行率20%。
上述行為違反了《市財政局關于編制市直部門2018年預算的通知》(隨財發〔2017〕34號)(三)“項目支出預算的編制:各預算單位應提高年初預算到位率,支出必須落實到具體執行單位和具體支出項目,對前期準備工作不到位、不具備執行條件的項目,一律不得安排年初預算”的規定。
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七條:“財政預決算的編制部門和預算執行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預算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調整有關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對單位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二)違反規定編制、批復預算或者決算;……。”的規定。市司法局應合理測算項目支出,提高預算到位率。
3、已撥付專項資金滯留部門賬面,未及時發揮效益,涉及金額1.83萬元。
根據市司法局2019年指標使用明細,市司法局部分省專項資金使用不及時,超過兩年以上省專項資金仍有結余,金額共計1.83萬元,其中:鄂財行發〔2015〕79號指標結余0.54萬元,鄂財行一發〔2016〕41號指標結余0.31萬元,鄂財政發〔2017〕17號指標結余0.98萬元。
上述行為違反了《湖北省省對市縣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鄂財預規〔2017〕21)第四十條:“預算單位應當加快項目實施,及時撥付資金。對因情況發生變化導致短期內無法繼續實施的項目,預算單位應當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由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收回統籌使用或者上交省級財政。”的規定。
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五條:“財政部門、國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撥財政資金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二)不依照預算或者用款計劃核撥財政資金”的規定,責令市司法局加強專項資金管理,做到及時合理使用。
(二)國有資產管理方面。
1、國有資產管理不規范,未定期清查盤點,調整賬務。
經審計人員現場抽查盤存固定資產發現:市司法局2001年購買的長虹電視機,價值1800元,現已報廢無法使用,未及時對固定資產進行處置;2010年購買的佳能數碼照相機一臺,型號:IXV210,價值2680元,現場抽查該相機保管不善已丟失,據介紹該設備因年限較長已損壞無法使用,未及時進行清查盤點,調整資產登記和賬務。
上述行為違反了《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第二十條:“行政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應當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家底清楚,賬、卡、實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以及第二十八條:“行政單位需處置的國有資產范圍包括:(一)閑置資產;......(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的規定,責令市司法局加強資產管理,每年進行一次全面的資產盤查,根據清查的實際情況,及時處置相關資產,調整資產登記和賬務。
(三)政策執行和財經法規制度落實方面。
1、“五項費用”開支審批不合規。
隨州市司法局大洪山風景名勝區司法分局(以下簡稱“大洪山司法分局”)2017年至2019年公務接待費及差旅費報銷均無審批手續,金額共計2.25萬元(招待費1.16萬元,差旅費1.09萬元),其中:2019年公務接待14筆,金額0.64萬元,差旅費報銷39筆,金額0.75萬元。2018年公務接待5筆,金額0.27萬元,差旅費報銷20筆,金額0.35萬元。2017年公務接待6筆,金額0.25萬元。
上述行為違反了《湖北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鄂辦發〔2014〕1號)第六條:“全省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國內公務接待審批控制制度,嚴格控制國內公務接待范圍,并對能夠合并的公務接待統籌安排。......接待單位安排公務接待活動前,應當填寫國內公務接待事前審批單,連同派出單位公函一并報單位相關負責人審批。”以及《隨州市市級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隨財發〔2014〕20號)第四條:“市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務出差審批制度。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規模。出差必須按規定報經單位有關領導批準,如實填寫《隨州市市級黨政機關公務出差審批單》,具體包括出差人員姓名、職務、出差事由、地點、預計天數等。”的規定。
根據《隨州市市級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隨財發〔2014〕20號)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一)單位無出差審批制度或出差審批控制不嚴的;......(四)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違規資金應予追回,并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按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規定,責令大洪山司法分局糾正。
(四)財政改革推進和財經制度落實方面。
1、違規開設銀行賬戶。
大洪山司法分局于2013年6月成立,屬于隨州市司法局的派出行政機構,為非獨立法人機構,人財物歸市司法局所有。2013年9月,未經隨州市財政局審批(僅有隨州市大洪山風景名勝區財政局批準同意),大洪山司法分局設立一個基本賬戶,賬戶名稱:隨州市司法局大洪山風景名勝區分局,賬號:82010000001179255。該賬戶主要支出為大洪山分局日常公用開支,人員工資在市司法局發放。大洪山司法分局2017年賬戶年初余額29.1萬元,2017年至2019年,賬戶收入38.13萬元(其中:市司法局撥款37.9萬元,存款利息0.23萬元),支出60.13萬元,截至2019年底,該賬戶余額7.11萬元,截至2020年4月15日止,該賬戶仍在使用。
上述行為違反了《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意見》(鄂財行一發〔2016〕18號)第15項:“單位應當規范賬戶管理。單位賬戶的開立、變更及年檢業務應當嚴格實行財政審批、人行核準制度,不得違規開設賬戶。除代發工資、黨團工會、非財政性資金基本建設項目、銀行貸款等賬戶外,單位原則上不得設立其他專用存款賬戶和一般存款賬戶。”的規定。
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第十一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賬戶管理規定,擅自在金融機構開立、使用賬戶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沒收違法所得,依法撤銷擅自開立的賬戶。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的規定,責令大洪山司法分局撤銷違規開設的賬戶,日常開支由市司法局統一核算。
2、會計憑證摘要描述不精準。
市司法局2019年部分會計記賬憑證摘要不精準,招待支出未在摘要中列明招待對象及招待事由,涉及金額0.65萬元。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九條:“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的規定,責令市司法局糾正。
3、會計核算不規范。
(1)市司法局會計核算不細致
根據市司法局2019年憑證反映:2019年隨州市司法局會計憑證制單人員、財務主管為“隨州市司法局經辦人”,審核人員和記賬人員為空,均未落實到具體人。
上述行為違反了《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政部令〔2019〕第98號)第五十三條:“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對于機制記賬憑證,要認真審核,做到會計科目使用正確,數字準確無誤。打印出的機制記賬憑證要加蓋制單人員、審核人員、記賬人員及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印章或者簽字”。的規定,責令市司法局糾正。
(2)大洪山司法分局近兩年財務未記賬
大洪山司法分局2018年和2019年財務管理不規范,未及時記賬,截至審計時,2018年和2019年兩年經濟活動未進行賬務處理,僅有原始票據。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九條:“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的規定,責令大洪山司法分局糾正。
(五)其他相關政策落實情況。
1、網絡安全管理不到位。
市司法局2019年12月,新增固定資產電腦一臺,品牌型號:聯想揚天T4900,價值4300元。購買打印機一臺,品牌型號:惠普227一體機,價值3000元,未按規定購買安全可靠網絡產品。
三、審計建議
1、建議市司法局加強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確保專項資金按計劃落實到位,充分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益,提高項目執行率,同時要確保專項資金專款專用,避免改變項目資金用途行為。
2、市司法局要加強對派駐機構的財務監管,避免其游離在監管范圍之外,規范其財務報銷審批手續,減少財務風險。
3、加強資產管理,規范會計核算。要定期對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及時更新資產管理信息,建立健全會計核算體系,確保財務核算真實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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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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