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創新完善體制機制推動招標投標市場規范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4〕21號)的相關要求,建立健全招標人對評標報告的審核程序,推進依法必須招標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評標環節錯誤快速糾正(以下簡稱評標快速糾錯)試點改革,明確評標快速糾錯程序,規范招標人組織評標快速糾錯行為,制定本工作指南。
第二條 評標快速糾錯是指招標人在收到評標委員會提交的評標報告后,公示中標候選人前,組織對評標報告進行審核,發現評標報告存在錯誤的,組織原評標委員會對評標報告中的錯誤及時進行糾正。
第三條?依法必須招標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組織評標快速糾錯的,應按照本工作指南組織開展。
第四條?各招投標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招標人組織評標快速糾錯實施監管。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為招標人組織評標快速糾錯提供場地服務、技術支持。
第五條?招標人應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建立健全評標報告審核工作機制,按照本工作指南明確的程序組織開展評標快速糾錯活動,并對整個活動負責。
第六條?招標人組織對評標報告進行審核的,應對評標報告相關內容的完整性、準確性進行全面審核,且應在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1日內完成,并形成書面審核意見。招標人不得只針對特定投標人的評審情況進行審核。
第七條?除招標人發現評標報告存在錯誤且需組織評標快速糾錯的情形外,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
第八條 招標人發現以下情形的,可無需經招投標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調查處理,在發現相關情況2個工作日內組織原評標委員會對相關錯誤予以糾正:
(一)評標委員會成員未在評標報告中簽名;
(二)評標報告記載的內容有遺漏;
(三)否決投標的,未在評標報告中載明具體情形、原因;
(四)采用“評定分離”方法定標的,評標委員會未在評標報告中詳細說明推薦的各中標候選人投標文件中的優點和存在的缺陷、簽訂合同前應當注意的事項等;
(五)分值匯總計算錯誤的;
(六)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的;
(七)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不一致的;
(八)評標委員會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存在錯漏的;
(九)對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響履約的異常低價和嚴重不平衡報價未進行分析研判的;
(十)有效投標不足三個,評標委員會未對投標是否明顯缺乏競爭進行研判,就否決全部投標的;
(十一)評標委員會認定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報價競標而否決其投標,卻未要求投標人就其投標報價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十二)評標委員會對客觀評審因素的評審存在其他錯誤的。
(十三)招標人發現評標委員會成員存在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導致產生明顯錯誤的。
(十四)評標委員會快速糾錯后,涉及主觀分修改或重新評分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未處于保密狀態,應當由招標人依法組建新的評標委員會評審。
組織評標快速糾錯后,專家違法違規的問題,各級交易中心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報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第九條?招標人組織評標快速糾錯的,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招標人確定需糾正錯誤清單。招標人可通過審核評標報告,收集評標報告中存在的錯誤并組織進行核查,確定需糾正錯誤清單。
(二)召集原評標委員會成員。招標人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協助下召集原評標委員會,并向原評標委員會提交需糾正錯誤清單及相關佐證資料。
(三)原評標委員會復核。對招標人提交需糾正錯誤清單,原評標委員會應逐項進行復核確認。對于未通過復核確認的需糾正錯誤清單內容,原評標委員會應向招標人出具書面意見說明原因。原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復核結果有不同意見的,應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記名方式表決,復核結果經原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有效。
(四)原評標委員會糾正。原評標委員會按照已確定的復核結論,對評標報告中的相關錯誤依法進行糾正。評標委員會不得超出經復核確認的需糾正錯誤清單范圍對評標報告進行修正。
(五)招標人公示中標候選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原評標委員會修正后的評標報告之日起1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
第十條?招標人發現投標人存在串通投標、弄虛作假騙取中標、以他人名義投標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書面報告。
第十一條?招標人組織完成評標快速糾錯后,應當將相關情況書面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招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露評標、評標報告審核以及評標快速糾錯的相關情況。
第十三條?招標人應將審核評標報告的相關資料和組織評標快速糾錯所產生的資料與項目招投標資料一并歸檔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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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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