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失業的朋友來說
申領失業保險金
能多一份保障和助力
有朋友就有疑問了
哪些人可以領取?
能領多少?
關于失業保險金
這些需要了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參加失業保險可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
用人單位在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時同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失業保險費由稅務機關按法定比例統一征收。用人單位的性質、銀行賬戶、用工等參保信息發生變化,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用人單位提供的參保信息與共享信息進行比對核實。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繳費滿1年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目前,我省失業保險金按照當地最低工資90%的標準發放。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費時間滿1年的,失業后發給3個月失業保險金,以后每增加1年繳費時間,增發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進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學校學習的;
(三)應征服兵役的;
(四)移居境外的;
(五)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七)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應按規定參加其失業前失業保險參保地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費,期限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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