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規定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從事綜合管廊規劃、建設、運營、維護等相關活動,并明確城市綜合管廊是指城市內用于集中敷設供水、排水、燃氣、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等兩類及以上市政公用管線的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包括干線、支線、纜線管廊。《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的規劃、建設和運營維護等管理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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