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24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期限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具體執行遵照財政部2023年第14號公告和財政部、稅務部有關規定。【《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鄂財稅發〔202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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