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聽取當事人意見時被拒絕的;
(二)當事人提供的電話、即時通訊的音視頻聯系方式在三個以上不同工作日均無法接通,或者提供的電子郵箱、即時通訊的文字聯系方式在五個工作日內均未應答的;
(三)當事人未提供互聯網、電話等聯系方式,行政復議機構無法取得聯系的;
(四)當事人表示事后提供書面意見,逾期未提供的;
(五)其他因當事人原因不能聽取意見的。
上述情形應當留存相關證據并記錄在案,由兩名以上行政復議人員簽字確認。
以上回復內容,僅作為咨詢服務意見,不作為行政許可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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