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市對牽頭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一等獎、二等獎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獎勵;牽頭獲得省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成果推廣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5萬元獎勵;對參與獲得上述獎勵的,按照上述獎勵標準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排名第二、第三及以后的獎勵比例分別為80%、50%。對于同一獲獎項目中包含多個本地單位的,只獎勵排名最前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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