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主要負責人原則上通過配備公務用車保障履職需要;企業其他負責人可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公務交通保障方式。采取配備公務用車方式的,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公務交通補貼;采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方式的,不得為企業負責人配備公務用車;個別確因集體公務活動、軍工保密任務等特殊情況,需要通過臨時調度方式保障公務出行的,應嚴格履行內部審批程序,并做好登記備案。
企業采取統一調度等方式保障企業負責人在隨州市公車使用范圍內參加公務活動的,視同為企業負責人配備公務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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