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63號)第十五條規定,居住證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落戶條件的,可以根據本人意愿,將常住戶口由原戶口所在地遷入居住地。各地具體入戶條件有所不同,請向當地公安機關了解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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