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社會救助標準調整相關要求,現將《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2025年全市社會救助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解讀如下:
一、調整社會救助標準的目的
社會救助標準應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隨城鄉居民收入的提高而相應增長,提標后能夠切實擴大救助政策覆蓋面,提高困難群眾保障水平,提升困難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
二、調整社會救助標準的政策依據
《湖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374號)、《省民政廳關于建立孤兒養育標準自然增長機制的指導意見》(鄂民政發〔2017〕3號)、《省民政廳、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統計局、湖北調查總隊關于進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調整工作的指導意見》(鄂民政發〔2024〕31號)。
三、調整后的標準
《通知》對城鄉低保標準、城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孤兒養育標準、城鄉低保邊緣家庭收入認定標準以及新標準執行時間等予以明確。
(一)城市低保保障標準:調整為隨縣617元/人·月,廣水市628元/人·月,曾都區、隨州高新區750元/人·月。
(二)農村低保保障標準:調整為隨縣615元/人·月,廣水市586元/人·月,曾都區、隨州高新區713元/人·月。
(三)城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維持2024年標準,繼續執行隨縣1190元/人·月,廣水市1208元/人·月,曾都區、高新區1456元/人·月。
(四)農村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維持2024年標準,繼續執行隨縣1080元/人·月,廣水市1040元/人·月,曾都區、高新區1255元/人·月。
(五)孤兒養育標準:維持2024年標準,繼續執行分散供養孤兒養育標準1600元/人·月,集中供養孤兒養育標準2560元/人·月。
(六)城鄉低保邊緣家庭收入認定標準。城鄉低保邊緣家庭人均收入應分別低于城鄉低保保障標準的1.5倍。
(七)新標準執行時間: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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