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農村房屋建設的質量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維護社會穩定和民生福祉。市政府制定印發了《隨州市農村房屋建設質量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于加強農村房屋安全管理,提升農村房屋安全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義。《辦法》共分為總則、規劃設計、質量安全管理、竣工驗收、農村既有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房屋安全鑒定、監督管理和附則等八章三十七條。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適用范圍
《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在集體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擴建的房屋建筑,包括集體建設用于公共服務、農產品加工用房,村民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
二、解決主要問題
(一)構建政府主導、部門監管和社會參與的房屋安全綜合治理體系。《辦法》明確市、縣、鎮、村四級對農村房屋質量安全的領導職責和相關保障制度,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對房屋建設質量安全的管理職責,建設單位和建房村民對房屋質量的安全責任,建立農村既有房屋安全隱患排查巡查機制。
(二)建立房屋從審批、設計、建設到安全隱患治理的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辦法》明確了農村建房審批、設計、建設、質量安全管理和竣工驗收等全過程管理規定,對后期的安全隱患排查、危險等級鑒定等也進行了規范,進一步明確了各級行業主管部門加強技術指導和安全監管責任。形成了一整套農村房屋安全管理制度,體現了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理念。
(三)體現農村房屋安全管理的總體安排。《辦法》對農村房屋的建房設計、施工、驗收、安全治理、應急處置做了原則性規定,進一步明確了相關部門在農村房屋用地、建設、管理、隱患治理中的職責。
(四)體現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基本原則。《辦法》規定各級房屋安全管理部門要組織房屋安全排查、規范房屋鑒定、危險房屋治理和緊急情況處置。開展房屋整體安全狀況評估、檢查,對危險房屋及時開展安全等級鑒定,及時消除房屋安全隱患;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房屋安全巡查制度,建立危險房屋整治臺賬,進行動態管理,及時報告和處置房屋安全突發事件。這些規定旨在從多層面、全方位對房屋使用安全問題進行預防和治理。
(五)體現政府轉變職能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以往我市的房屋安全鑒定服務主要由相關事業單位行使,按照“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轉變職能要求,應當逐步交由市場來完成。《辦法》明確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對房屋安全檢測鑒定市場的監管職責,實現了房屋安全管理職能與市場服務相分離,也體現了依法公開公平的監管原則。
(六)堅持屬地管理,放權基層,強化基層治理能力。農村房屋質量安全問題涉及面廣,既需要加強宣傳和專業指導,也需要對隱患進行排查和及時處理,是社會綜合治理能力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辦法》明確了縣市區政府及相關部門指導、宣傳、監督、管理、處置農村房屋建設和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明確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應對各類房屋安全問題的具體措施和主要職責,這些規定符合房屋安全管理的特點,也體現加強基層治理的必要性。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
您訪問的鏈接即將離開“隨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是否繼續?
您的瀏覽器版本太低!
為了更好的瀏覽體驗,建議升級您的瀏覽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