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隨州市教育局印發了《隨州市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以下簡稱《標準》)。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校外培訓機構對滿足中小學生個性化學習需求、發展興趣特長、拓展綜合素質具有積極作用,理應成為學校教育的有益補充。然而近年來,一些校外培訓機構違背中小學生身心發展規律,裹挾家長學生開展以“應試”為導向的培訓,造成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過重,增加了人民群眾家庭經濟負擔,破壞了良好的教育生態。“著力解決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重問題”已成為黨中央高度關注和社會民生高度關切的熱點問題。
2018年2月,教育部辦公廳、民政部辦公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辦公廳聯合印發了《關于切實減輕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開展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行動的通知》(教基廳〔2018〕3號),全面啟動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行動。2018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80號),針對當前校外培訓機構存在的安全隱患、證照不全、超前培訓、超標培訓等突出問題,進一步從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的關鍵環節入手提出了一系列措施,對于推動各地健全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加強校外培訓機構日常監管,規范校外培訓市場秩序,減輕學生過重課外負擔具有重要意義。國辦發〔2018〕80號印發后,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出臺了《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18〕78號)旨在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發展素質教育,以促進中小學生身心健康發展為落腳點,堅持依法規范、分類管理、綜合施策、協同治理的原則,建立健全校外培訓機構規范有序發展的長效監管機制,切實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過重問題,形成校內外協同育人的良好局面。校外培訓機構設置具體標準,由各市(州)教育部門會同當地相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制訂,并向省級教育部門及有關部門備案。據此,隨州市教育局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出臺了我市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旨在進一步促進校外培訓機構規范有序發展,健全我市校外培訓機構監管的長效機制。
二、制定過程
(一)組織起草。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及有關國家文件規定,以國辦發〔2018〕80號和鄂政辦發〔2018〕78號為指導,兼顧隨州市實際情況,同時參考省內相關地市最新出臺的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起草了《標準》初稿。
(二)征求意見。初稿形成后,征求了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住建局的意見,2019年11月14日通過隨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2019年11月22日召開了有各縣市區校外培訓機構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參加的聽證會,廣泛收集意見25條,其中部門意見2條,聽證會意見23條,完全采納10條,部分采納3條,未予采納12條。
(三)修改完善。2020年1月16日,隨州市教育局召開了專家論證會,與會專家圍繞《標準》出臺的必要性、可行性、需解決的突出問題進行論證討論,并就有關條款的修改完善、有效實施提出合法化、合理化意見建議。對專家討論意見形成了論證報告,針對提出的15條修改意見又對文本作了修改。出具了風險評估報告和制度廉潔性評估報告,聘請的法律顧問出具了合法性審查報告,最后經局黨組集體討論,并報司法局備案。
三、主要內容
《標準》共有六章三十六條。第一章總則共四條(第一條至第四條),明確了設置標準制定依據的法律法規、適用范圍、基本原則;第二章設立共五條(第五條至第九條),明確了校外培訓機構設立需滿足的八個方面的基本條件,三種類型的舉辦者需滿足的相應條件,校外培訓機構名稱上的具體要求,制定章程時需包括的十項事項;第三章組織機構共十二條(第十條至第二十一條),明確了校外培訓機構黨的建設、決策和執行機構建立的有關要求,校外培訓機構需制定并完善的十項制度,校外培訓機構聘任的校長、配備的教學管理人員、會計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的有關要求,校外培訓機構師資隊伍配備的基本條件;第四章資產和財務管理共九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三十條),明確了校外培訓機構辦學投入開辦或注冊資金的有關要求,校外培訓機構辦學場所面積、產權、安全等有關要求;第五章培訓內容共四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明確了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的內容、班次、進度、上課時間、教材等有關要求;第六章附則共兩條(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六條),明確了校外培訓機構審批和設置標準試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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