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州市城區建筑垃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市政府四屆五十六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讀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市城管執法委作為《辦法》起草部門,負責解讀工作,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01、制定《辦法》的基本思路
(一)起草背景
隨著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我市建筑垃圾及渣土產生量逐年增長,建筑垃圾處置秩序比較混亂,已嚴重影響了城市的環境面貌和居民的生活質量。由于建筑垃圾處置配套設施滯后,施工單位亂處置、亂傾倒建筑垃圾的行為屢禁不止;一些建筑、拆遷等工地沒有配備沖洗設施,車輛帶泥上路比較普遍;運輸車輛不按規定時間、路線行駛,沿途拋灑漏撒的現象特別嚴重;大量非專業公司的不具備標準配置的各類車輛在夜晚私自參與建筑垃圾運輸,超限超載導致建筑垃圾漏撒污染城市道路的行為屢禁不止;各職能部門、城區辦事處、社區居委會、物業公司、建筑垃圾產出單位、運輸單位和垃圾處置場經營單位責任不明晰,源頭控管難度大;一些法律責任不具體、處罰標準不明確,管理中的矛盾和問題十分突出。同時,2015年出臺的《隨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暫行辦法》有效期已過,且原暫行辦法內容不夠完善,與目前城市管理發展的新形勢不相適應,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應重新出臺《隨州市城區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強化建筑垃圾管理,提升品質隨州建設水平。
(二)制定依據
制定《隨州市城區建筑垃圾管理辦法》所依據的上位法主要有以下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4)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5)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
(6)《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7)住建部《城市容貌標準》
(8)《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9)《建設部關于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
(三)目標任務
規范城區建筑垃圾處置秩序,改善城市環境,提升人民群眾的生活質量,為品質隨州建設增添力量。明確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市場準入條件和建筑垃圾處置場所建設特許經營原則,規范建筑垃圾運輸、處置企業準入行為和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處置場所,提升專業化水平;明確部門職責,建立聯動機制,形成管理合力;明確企業(建筑企業、施工企業、建筑垃圾運輸企業、處置場經營企業)職責、運輸車輛標準和施工現場管理,從源頭上管控,標本兼治;明確建筑垃圾處置發展方向,鼓勵發展建筑垃圾資源化產業,推動建筑垃圾循環利用;明確法律責任和對隨意堆放、傾倒、棄置建筑垃圾的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標準,規范管理,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02、質疑詮釋
因2015年市政府已出臺《隨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暫行辦法》,并運行了兩年,公眾對建筑垃圾管理方面的政策比較熟悉,期盼度也較高。新《辦法》已公開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未提出質疑;《辦法》條款專業術語通俗易懂,不會產生歧義或誤解。同時我們在《辦法》出臺后,將加大宣傳和解讀力度,及時回應群眾的需求,保障《辦法》順利實施。
03、《辦法》對應辦理的事項有哪些規定
《辦法》根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關于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條件的條款,在《辦法》中對實施建筑垃圾處置許可的主體和條件,作出了進一步明確和細化,設置了建筑垃圾處置證核發、建筑垃圾運輸服務核準證等規定。
(一)申請建筑垃圾處置證需提供的材料(具體情況見辦事指南):
1、建筑垃圾處置方案;
2、與取得建筑垃圾運輸服務核準證的運輸企業簽訂的運輸處置合同。
市城市管理執法委員會行政審批窗口,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作出書面決定。符合處置條件的,核發建筑垃圾處置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建筑垃圾處置證,并書面告知原因。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予以補正,并自申請人補齊3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建設單位在市政務服務中心市住建局窗口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時,應同時到市政務服務中心市城市管理執法委員會窗口辦理建筑垃圾處置證,實行并聯審批,同步推進。
(二)建筑垃圾處置方案包括下列內容:
1、建設項目名稱、地點,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
2、運輸期限、種類、數量(含現場能消納建筑垃圾的數量);
3、污染防治措施;
4、承運單位的基本情況。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由未經核準的建筑垃圾運輸單位承運。
(三)申辦建筑垃圾運輸服務核準證有關要求: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服務的單位,應當向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申請辦理建筑垃圾運輸服務核準證,取得核準證后方可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活動,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運輸、處置建筑垃圾。
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核準的建筑垃圾運輸單位名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在公布的名單中選擇承運單位。
(四)申請辦理運輸服務核準證的建筑垃圾運輸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建筑垃圾運輸企業法人資格;
2、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有滿足需要的停車場地和相應的駕駛人員,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配套設施;
4、具有健全的建筑垃圾車輛安全運營、保養、環境衛生、人員培訓管理制度和監測措施并得到有效執行;
5、與消納場所經營單位簽訂的建筑垃圾消納協議(建筑垃圾運輸單位自建消納場所的除外)。
(五)新型城市智能環保渣土車輛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道路運輸證、車輛運輸合格證、車輛行駛證和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專用銘牌,并隨車攜帶;
2、按照規定噴印所屬企業名稱、標志、編號、監管部門舉報電話、反光標貼及放大號牌,車身顏色醒目且統一;
3、配備密封裝置、限速裝置、衛星定位、電子報警、視頻影像系統、裝卸及行駛記錄儀且運轉正常。
04、《辦法》在法律責任方面做了哪些規定
為保障《辦法》的貫徹落實,《辦法》第六章對違反建筑垃圾處置管理規定的行為設置了法律責任條款,處罰措施與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相銜接,并嚴格依照上位法規定細化了行政裁量權,確保執法的公平合理。
執行程序涉及審批、收費、罰款的,一律在隨州市政務服務中心市城市管理執法委員會窗口辦理,按照窗口辦事指南和流程辦理。
05、《辦法》有哪些創新
原《隨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暫行辦法》已廢止,新《辦法》是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適應當前城市管理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出臺的政策,特點是立足隨州建筑垃圾收集、運輸、填埋、消納、處置、循環利用的現狀,站在規范建筑垃圾處置程序、完善處置設施、改善城市環境、提升人民群眾幸福指數的高度制定此《辦法》。創新點在于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理念,回應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求和期盼,在建筑垃圾減量化、資源化方面提出了新要求,為建筑垃圾循環利用指明了發展方向,設置了具體目標,契合目前國家提倡綠色發展的新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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