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隨政辦發〔2020〕11號文件的背景
黨中央國務院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在全國開展了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對行政審批方式作出重大調整,要求各行各業結合實際積極穩妥推進告知承諾制審批,既方便群眾辦事,又依法加強監管,最大限度激發市場活力和發展的內在動力。
二、出臺隨政辦發〔2020〕11號文件的依據
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
2、《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鄂政辦發〔2019〕44號)
3、《隨州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隨政辦發〔2019〕18號)
三、適用范圍和主要內容
(一)適用范圍
對通過事中事后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審批條件的行為且不會產生危及公共安全、生態環境、生命財產安全等嚴重后果的,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屬于我市行政審批部門審批權限的審批、服務事項,可采取審批告知承諾制的方式實施行政審批。
(二)主要內容
1、各行政審批部門應結合權責清單編制審批告知承諾事項清單以及承諾事項的具體要求,經本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批準后,分期分批向社會公布,附件已發布第一批實行告知承諾制事項清單;
2、對實行審批告知承諾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由行政審批部門提供承諾書格式文本。承諾書格式文本由行政審批部門按本辦法要求制作。行政審批部門要按照本暫行辦法要求擬定辦事指南,制作承諾書格式文本,并在省政務服務網上辦事大廳、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部門網站、政務服務實體大廳及部門辦公場所等公共平臺上公示,方便申請人查看或下載;
3、對實行審批告知承諾的行政審批事項,行政審批部門應主動向申請人告知內容共計五個方面;
4、申請人根據行政審批部門告知的內容,對所填寫的基本信息真實、準確等五個方面內容進行承諾;
5、對實行審批告知承諾的行政審批事項,申請人不選擇審批告知承諾方式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實施行政審批;
6、行政審批部門對實行告知承諾制方式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后,應在合理期限內對申請人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核查。發現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行政審批部門應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限期整改、撤銷行政審批決定、行政處罰,申請人情節嚴重的列入失信“黑名單”;
7、行政審批部門違反審批告知承諾制規定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四、文件執行范圍和期限
全市范圍內執行。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五、擬稿部門
隨州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聯系人:劉宏偉
聯系電話:13329882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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