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個人:
為充分發揮獎勵激勵作用,調動全市廣大運動員、教練員及相關單位參與競技體育訓練和比賽的積極性,提升我市競技體育綜合實力和競爭力,我局牽頭起草擬制了《隨州市競技體育獎勵辦法(征求意見稿)》,現根據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5年7月11日至8月11日。如有意見和建議,請于2025年8月11日前通過信函、郵件、電話等方式書面反饋我局,單位意見請加蓋公章,個人意見請署名和聯系方式,逾期不反饋視為無意見。
聯系電話:0722-3596131
聯系人:李福春
郵箱:317353527@qq.com
郵寄地址:隨州市迎賓大道13號507室。
附件:隨州市競技體育獎勵辦法(征求意見稿)
隨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7月10日
附件
隨州市競技體育獎勵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促進全市體育事業發展,有效激勵體育個人和集體在國際國內比賽中取得優異成績,激發全市運動員、教練員和體育工作者的積極性,促進體育強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湖北省重大體育比賽獎勵辦法》(鄂體〔2016〕33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獎勵范圍及對象
(一)在奧運會、亞運會、世界錦標賽、全運會、青奧會、學青會、智運會、全國錦標賽上取得優異成績的隨州籍運動員、教練員。
(二)在省運會、省青少年年度錦標賽上取得優異成績的隨州市代表團(代表隊)運動員、教練員。
(三)在少數民族傳統運動會、學生運動會、殘疾人運動會等其他重大體育比賽上取得優異成績的隨州籍運動員、教練員。
(四)向省級以上(含省級)運動隊輸送優秀運動員的教練員(體育教師)。
(五)入選中國體育代表團參加奧運會、世錦賽、亞運會和入選湖北省體育代表團參加全運會正式比賽的隨州籍運動員。
第三條 獎勵設置及標準
(一)體育競賽執行以下標準單位:萬元
比賽名稱 | 獎勵對象 | 金牌 | 銀牌 | 銅牌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奧運會 | 運動員 | 40 | 25 | 12 | 5 | 4 | 3 | 2 | 1 |
教練員 | 10 | 6 | 5 | ||||||
亞運會 | 運動員 | 12 | 9 | 5 | 1 | 0.9 | 0.8 | 0.7 | 0.6 |
教練員 | 6 | 4 | 3 | ||||||
全運會、 世界錦標賽 | 運動員 | 10 | 6 | 3 | 1 | 0.8 | 0.7 | 0.6 | 0.5 |
教練員 | 5 | 3 | 2 | ||||||
青奧會 | 運動員 | 5 | 3 | 2 | |||||
教練員 | 3 | 2 | 1 | ||||||
學青會 | 運動員 | 3 | 2 | 1 | |||||
教練員 | 1.5 | 1 | 0.5 | ||||||
智運會 | 運動員 | 3 | 2 | 1 | |||||
教練員 | 1.5 | 1 | 0.5 | ||||||
省運會、 全國錦標賽 | 運動員 | 2 | 1 | 0.5 | 0.2 | 0.1 | 0.08 | 4-6名獎勵只適用集體項目 | |
教練員 | 1 | 0.5 | 0.3 | 0.1 | 0.05 | 0.04 | |||
省青少年錦標賽 | 運動員 | 0.3 | 0.1 | 0.05 | 0.04 | 0.03 | 0.02 | ||
教練員 | 0.3 | 0.1 | 0.05 | 0.04 | 0.03 | 0.02 | |||
(二)參加全運會、省運會群眾體育項目獲得的名次,以獎牌計名次,按照上表相應名次獎金標準的50%給予獎勵。
(三)參加省運會和省年度錦標賽集體項目指籃球(五人制)、排球(氣排球)、足球(十一人制)、棒球、壘球、龍舟等。三人制籃球、五人制足球等屬于個人項目。集體項目主力隊員按照第三條個人名次獎勵標準予以獎勵,非主力隊員隊員按照第三條個人名稱獎勵標準50%予以獎勵,主教練按照主力隊員獎金標準1.6倍予以獎勵,助理教練員按主力隊員獎金標準予以獎勵。個人項目涉及多人的,對照獎勵標準進行均分。
第四條 隨州籍運動員入選中國體育代表團參加奧運會、亞運會分別給予參賽獎0.8萬元、0.5萬元。入選湖北省體育代表團獲全運會決賽階段參賽資格的給予參賽獎0.4萬元。
第五條 輸送獎勵標準
(一)向省級運動隊輸送運動員的輸送教練員,每輸送1名運動員,獎勵1萬元(以省體育局正式文件為認定依據);
(二)向國家運動隊輸送運動員的輸送教練員,每輸送1名運動員,獎勵3萬元(以國家體育總局正式文件為依據);
(三)對輸送同一名運動員進入同級別運動隊的輸送教練員只進行一次獎勵。
第六條 運動員、教練員違反賽風賽紀和反興奮劑等相關規定受到處分,一律取消獎勵。
第七條 同一名運動員獲得2項以上獎項、同一名教練員帶訓的2名以上運動員同時獲獎的,按相應標準予以重疊獎勵,同一名教練員帶訓的兩名以上運動員在同一小項獲獎的,取成績最好運動員成績對應獎勵標準對教練員進行獎勵。
第八條 獎勵資金應專款專用,使用時必須遵守國家和省、市財務規章制度和財經紀律,對于截留、擠占、挪用、騙取獎勵資金以及違反本辦法管理和使用獎勵資金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問責處理。
第九條 獎勵經費
(一)獎勵由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年度獲獎情況及獎勵標準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核,報市政府批準后將獎勵所需資金列入下年度市級體彩公益金預算。
(二)申領獎金需提供秩序冊、成績冊、獲獎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并如實填報獎勵申報表。
(三)獎勵標準和范圍根據我市經濟社會和體育事業發展水平適時進行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隨州籍運動員是指代表隨州運動員參賽資格注冊的運動員。
本辦法所稱教練員包括主教練、助理教練員、輸送教練,主教練是指負責隊伍、技戰術、人員安排的教練員;助理教練是指協助主教練開展參賽工作的教練員;輸送教練(體育教師)是指帶訓達一年以上并向省級及以上運動隊輸送的教練員。
本辦法所稱集體項目主力隊員是指首發上場隊員,代表著球隊的最高水平,由教練員據實確認名單;非主力隊員是指參加比賽的其他隊員。
第十一條 少數民族傳統運動會、學生運動會、殘疾人運動會獎勵可參照本辦法執行,由相關部門制定具體獎勵辦法報市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本辦法市文化和旅游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印發之日發生的獎勵事項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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