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隨州市主城區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管理,建設生態宜居城市,維護良好的生活環境,保護人民群眾身心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應當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不得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
二、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三、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續反復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
四、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場所活動,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
五、對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商鋪、辦公樓等建筑物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應當按照規定限定作業時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輕噪聲污染。
六、違反本通告上述規定,造成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可以查封、扣押排放噪聲的場所、設施、設備、工具和物品,視情節處以警告、責令改正。單位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七、請廣大市民積極參與社會生活噪聲污染治理,共同防范和監督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違法行為。受理投訴舉報電話: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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