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持續深化天然氣價格改革要求,進一步完善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促進終端銷售價格靈敏反映市場供需變化,保障城鎮燃氣安全穩定運行,根據《省發改委關于建立健全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的通知》(鄂發改價管〔2023〕204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我委起草了《隨州城區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方案(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請通過電子郵件、電話等形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3年12月8日—2024年1月7日,歡迎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
聯系人:張志軍?????聯系電話:0722-3596715
電子郵箱:284609423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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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隨州城區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方案(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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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12月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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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州城區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方案
(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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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持續深化天然氣價格改革要求,進一步完善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促進終端銷售價格靈敏反映市場供需變化,保障城鎮燃氣安全穩定運行,根據《省發改委關于建立健全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的通知》(鄂發改價管〔2023〕204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起草隨州城區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方案。
一、聯動機制主要內容
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由氣源采購價格(含運輸費用,下同)和輸配氣價格組成。上下游價格聯動是指終端銷售價格和氣源采購價格聯動,當氣源采購價格變化時,終端銷售價格進行同向變化。
(一)聯動范圍
隨州城區居民和非居民用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與燃氣企業采購價格(含運輸費用)實行聯動。
采購價格不區分氣源價格形式,原則上按照同一區域內燃氣企業采購的全部氣源加權平均價格確定,包括管道天然氣、液化天然氣(LNG)、壓縮天然氣(CNG)等。
當燃氣企業采購價格明顯高于周邊地區采購價格或當地主要氣源平均價格時,可不予聯動或降低聯動標準。
當合同外氣源采購價格對本地區終端銷售價格影響較大時,可按照用戶自愿委托的原則,對合同外購氣量實行代購代銷價格政策,其購銷價差不得高于本地區配氣價格。
(二)聯動周期
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聯動周期按一年為一個周期。非居民用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按每半年為一個聯動周期。即分為:1月1日至6月30日和7月1日至12月31日兩個聯動周期。具體實施時間依聯動機制啟動時間確定。
(三)聯動公式
首次建立聯動機制時,終端銷售價格按以下公式確定:終端銷售價格=加權平均采購價格+配氣價格。
聯動機制建成后,調整終端銷售價格按以下公式確定:
終端銷售價格=上期終端銷售價格+價格聯動調整額度。
價格聯動調整額度=(本期加權平均采購價格—上期加權平均采購價格)/(1—供銷差率)±上期應調未調金額及偏差金額。
供銷差率原則上按照新建管網4.5%、運行3年(含)以上的管網3.5%確定。
(四)聯動方式
終端銷售價格根據采購價格變動相應調整,不設置聯動啟動條件。
終端銷售價格與上期實際采購價格進行聯動。綜合購氣價格測算數據和實際數據偏差部分、前期未足額調整部分產生的差額,納入后續調整周期累加或沖抵。
(五)聯動幅度
居民用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每次上調幅度不超過0.5元/m3,未調金額納入下一聯動周期統籌考慮。
居民用氣價格下調及非居民用氣價格調整幅度不限。配氣價格調整時,終端銷售價格相應調整,不受聯動機制限制;國家和省對天然氣價格調整另有政策規定的,不受聯動機制限制。
(六)聯動程序
城燃公司應在每個聯動調整周期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調價申請,并報送周期內天然氣采購價格、氣量及采購合同、發票等相關數據和資料。價格主管部門在綜合考慮社會承受能力,兼顧供氣企業、消費者利益,保持經濟社會平穩發展的基礎上,研究制定調價方案。
居民用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調整,依據已經生效實施的聯動機制,可以不再開展定價聽證,直接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非居民用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調整,履行相關程序后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強價格監管。價格主管部門及時跟蹤天然氣采購價格波動情況,適時對燃氣企業購氣成本進行審核,做好調價工作。城鎮燃氣企業要如實反映實際情況,提供真實資料,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對違反本通知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由相關部門按職責予以查處。
(二)控制氣源采購成本。燃氣企業密切關注天然氣市場動向,充分預判經營區域內階段性天然氣需求量,積極拓寬氣源采購渠道,優化氣源結構,實時了解市場價格走勢,嚴格控制氣源采購成本。
(三)建立健全價格信息公開制度。燃氣企業要嚴格執行明碼標價規定。要按時報送天然氣采購量價情況,并在企業門戶網站或營業場所定期公開購氣來源、購氣數量、采購價格等信息;所制定和調整的終端銷售價格,應通過政府門戶網站、燃氣企業網站和營業場所及時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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