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我市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市愛衛辦研究起草了《隨州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根據《湖北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現將征求意見稿全文發布,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和建議,并請于2023年1月5日前以書函、電子郵件等書面形式反饋。
聯系單位:隨州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
聯 系 人:王勇
聯系電話:0722—3596955
電子郵箱:572646269@qq.com
來信地址:湖北省隨州市曾都區迎賓大道地震局,郵編:441300
附:《隨州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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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州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
202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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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州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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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預防控制因媒介生物傳播所帶來的傳染病暴發和流行,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規定》和《湖北省愛國衛生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病媒生物是指能夠將病原體從人或者其他動物傳播給人的下列生物:
(一)鼠;
(二)蚊;
(三)蠅;
(四)蟑螂;
(五)省級以上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規定的其他病媒生物。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遵循以環境治理為主的綜合預防控制原則,堅持政府組織與全社會參與相結合、鼓勵個人和家庭搞好居家衛生的方針。
第五條 市、縣(市、區)應將病媒生物監測與防制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安排監測及公共環境預防控制所需經費;單位和居民住戶承擔各自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費用。
第六條 ??市、縣(市、區)愛衛會應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納入愛衛會工作規劃,實行目標責任管理,愛衛會辦公室是愛衛會的辦事機構(以下簡稱愛衛辦),負責管理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日常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規劃、突發事件病媒生物應急防制方案和公共環境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方案;
(二)根據人口分布、病媒生物密度、媒介傳染病流行、大型活動等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際情況,確定病媒生物重點預防控制區域、場所,提出具體的預防控制目標和要求,組織集中、統一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
(三)完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組織網絡和病媒生物密度監測體系;
(四)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宣傳教育和技術培訓;
(五)組織對病媒生物服務機構進行管理;
(六)組織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檢查、評估、考核;
(七)協調各成員單位做好職責范圍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八)對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
(九)完成同級人民政府及上級愛衛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市、縣(市、區)愛衛會各成員單位及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相關工作,實行“誰主管、誰監督、誰負責”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機制。
(一)宣傳部門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科普知識的宣傳和新聞報道工作。
(二)衛健部門負責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及賓館、足浴店等經營性公共場所病媒生物防制的監督工作;指導實施突發病媒生物傳染疫情事件的預防控制與應急處理。
(三)城管部門負責城鎮公園、廣場、公共綠地、環衛設施、垃圾處理場、公廁等場所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四)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餐飲服務企業、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等單位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五)商務部門負責大型商場超市、城鄉集貿市場、再生資源回收等場所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六)住建部門負責城市內河、防洪溝渠、自來水廠、污水處理廠、物業小區、保障性住房、城鄉建筑工地、市政排水管網等場所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七)教育部門負責學校、幼兒園等各類教育機構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八)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汽車客運站等窗口單位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九)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田、屠宰廠、養殖場、寵物醫院等場所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十)水利和湖泊部門負責河道、湖泊、水庫、水源地等范圍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十一)文化和旅游部門負責影劇院、歌舞廳、網吧、音像店、運動場館、星級賓館、旅游景點等場所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十二)民防部門負責小區人防工程的病媒生物防預防控制工作。
(十三)郵政管理部門負責郵政、快遞公司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十四)經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各類企業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十五)發改部門負責糧食經營者、經營場所和收購、儲存原糧的糧庫、糧店等場所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十六)財政部門負責保障落實城市公共場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經費和監測經費。
(十七)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藥品生產、藥品銷售單位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十八)其他相關部門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十九)責任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區域,其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由當地愛衛會或者其共同的上一級愛衛會確定。
第八條 ??市、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技術指導、專業培訓,開展病媒生物侵害調查、病媒生物密度監測、消殺藥物效果與抗藥性監測,控制效果評估、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的技術考核評審等有關工作。向同級愛衛辦報告病媒生物密度監測數據和有關技術資料,提供防治策略。
機關、企事業單位、全體市民應積極參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自覺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專業技術指導、監督、檢查和評估,積極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密度監測、侵害調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監測、調查,不得挪動、損壞監測器具。
第九條??社會各單位落實本單位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應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加強對病媒生物孳生地和棲息地的調查和治理。按照愛衛辦的統一部署,在規定的時間內使用科學方法和合格的藥劑、器械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宣傳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有關法規和政策,動員本單位職工參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第十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機關、企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機制和制度,按照愛衛辦的統一部署,開展每年不少于兩次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使其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之內。
第十一條??醫院、賓館、火車站、汽車站、交通工具等人員集中的場所和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建筑工地、農副產品市場、廢品收購站、垃圾轉運站、垃圾處理場、糧庫等易招致或孳生病媒生物的場所,應指定專人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并設置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和消殺設施。
第十二條??推動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的各個環節,融入城鎮建設、規劃和管理。建筑物管線、市政窨井和下水道系統應設置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設施。
第十三條??農村應結合改廁、環境整治、垃圾與糞便管理等工作,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控制病媒生物孳生繁殖。
第十四條??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公共場所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有相應的防蚊、防蠅、防鼠、防蟲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
第十五條??市、縣(市、區)愛衛辦要按照國家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標準,組織專業人員對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效果進行評估,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提出整改措施責令及時整改。
第十六條??申報衛生單位、文明單位、衛生鄉鎮和衛生村(居),蚊、蠅、鼠、蟑螂密度必須達到國家控制標準。
第十七條??鼓勵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為單位和個人提供符合質量安全要求、收費合理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
第十八條??從事病媒生物防制服務的機構,在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后10日內,到所在地縣級以上愛衛辦進行備案登記,市愛衛辦負責城市范圍內從事病媒生物防制服務機構的檔案管理。
病媒生物防制服務機構應接受愛衛辦和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技術指導和防制效果評估。市愛衛辦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每年對病媒生物防制服務機構的專業技術、服務質量、業務能力、控制效果進行評審,對不能勝任或審核不合格的病媒生物防制服務機構,取消其服務資格。病媒生物防制服務機構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有合法資質;
(二)有完整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操作規程;
(三)有與業務量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合格的技術人員;
(四)有符合要求的經營場所、庫房,所用消殺藥物、器械符合規定要求;
(五)收費合理。
第十九條??加強對殺鼠劑、殺蟲劑生產、銷售和使用的嚴格管理。實行殺鼠劑、殺蟲劑經營資格核準制度。殺鼠劑、殺蟲劑經營資格的核準,城市由市愛衛會負責,農村由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殺鼠劑、殺蟲劑經營應當先取得經營資格核準后,方可向市場監管部門登記注冊。禁止生產、銷售、運輸、儲存、使用毒鼠強等劇毒殺鼠劑。
第二十條??市、縣(市、區)愛衛會定期組織本地區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檢查活動,對不履行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職責的單位,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愛衛會對其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部門或報同級政府對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政務處分。
第二十一條??病媒生物密度不達標的場所,由市、縣(市、區)愛衛辦責令責任單位限期改正。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公共場所病媒生物密度超過國家標準的,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未經核準擅自從事殺鼠劑、殺蟲劑經營服務活動的,由市、縣(市、區)愛衛辦移送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縣級以上愛衛辦對單位和個人的舉報應當及時處理,并對舉報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揚。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但執法部門未依法查處的,市、縣(市、區)愛衛會可以督促其執行查處;對拒不依法履行查處的部門,市、縣(市、區)愛衛會可以通報批評,并建議其上級機關對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各級愛衛辦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相關行政部門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防范和消殺設施不完備、病媒生物密度超過控制標準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經營場所發放相關許可證的;
(二)對病媒生物統一消殺活動組織不力,致使疫情暴發,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弄虛作假審批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的;
(四)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工商注冊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消殺藥物生產、經營或者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而不予取締的;
(五)發現消殺藥物生產、經營單位或者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不再具備規定條件,而不撤銷經營資格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市愛衛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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