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對《隨州市古銀杏樹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根據《隨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為進一步推進民主立法、科學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質量,現向社會公開征求對草案的修改意見。
歡迎社會各界積極參與,并請將修改意見和建議于7月10日前以信件、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反饋給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聯系電話:0722—3596526(兼傳真)電子郵箱:471975374@qq.com
隨州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2年6月23日
隨州市古銀杏樹保護條例(草案)
第一條為加強隨州市古銀杏樹保護,發揮古銀杏樹所承載的歷史、文化、生態、科研價值,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湖北省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隨州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隨州市行政區域內古銀杏樹的保護管理。
本條例所稱古銀杏樹是指樹齡在100年以上的銀杏樹。
樹齡80年以上未滿100年的銀杏樹的保護管理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古銀杏樹實行屬地保護管理,堅持政府主導,專業保護與公眾保護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古銀杏樹保護管理的組織、協調工作。
市、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古銀杏樹的保護管理工作,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規劃區古銀杏樹的保護管理工作。公安、財政、農業農村、交通運輸、水利和湖泊、自然資源和規劃、城管執法(城市園林綠化)、生態環境、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古銀杏樹保護相關工作。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古銀杏樹的義務,不得損害和自行處置古銀杏樹,有權批評、勸阻和舉報損害古銀杏樹的行為。
第六條縣級以上古銀杏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10年對本行政區域內古銀杏樹資源進行一次普查,按照“一樹一檔”的要求,建立資源檔案。
單位和個人向古銀杏樹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未登記的古銀杏樹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建立資源檔案。
第七條古銀杏樹實行三級保護:
(一)樹齡在500年以上的,按規定報省人民政府公布實行一級保護;
(二)樹齡在300年至499年的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實行二級保護;
(三)樹齡在100年至299年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布實行三級保護。
第八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古銀杏樹保護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古銀杏樹的日常養護費用由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承擔。依法給予適當補助。
古銀杏樹保護經費包括一次性補助資金、常年撫育管護資金和專項救護資金。一次性補助資金用于古銀杏樹的掛牌、圍欄、避雷針安裝等養護設施設置建設;常年撫育管護資金用于古銀杏樹的日常管護,包括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古銀杏樹保護管理的宣傳、培訓、監測、病蟲害防治、檔案管理的費用及養護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的補助;專項救護資金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用于對生長衰弱、瀕危古銀杏樹的修復、搶救。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認捐、認養等形式參與古銀杏樹的保護,捐資保護、認養古銀杏樹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在古銀杏樹保護標志中享有認養期內的署名權。
第九條縣級以上古銀杏樹行政主管部門與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簽訂養護責任書,明確養護責任和要求,并登記和公告。養護責任書由縣級以上古銀杏樹主管部門制定。
變更古銀杏樹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應當報縣級以上古銀杏樹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后,辦理養護責任轉移手續。
第十條古銀杏樹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生長在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文物保護單位等用地范圍內的古銀杏樹,所在單位為養護責任單位;實行物業管理的,所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為養護責任單位;
(二)生長在鐵路、公路、江河堤壩和水庫湖渠用地范圍內的古銀杏樹,鐵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為養護責任單位;
(三)生長在城市規劃區以內的公共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馬路街道上的古銀杏樹,城市綠化管理單位為養護責任單位;
(四)生長在林業場圃、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小區以及其他林業用地上的古銀杏樹,該園區的管理機構為養護責任單位;
(五)生長在城鎮居住區或者居民庭院范圍內的古銀杏樹,業主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或者街道辦事處為養護責任單位;
(六)生長在農村承包土地(含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上的古銀杏樹,該承包人為養護責任人;
(七)生長在農村居民房前屋后的古銀杏樹,該居民為養護責任人;
(八)其他生長在農村的古銀杏樹,不便明確個人為養護責任人的,該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為養護責任單位。
無法確定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的古銀杏樹,由古樹名木所在地縣級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確定。
第十一條養護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切實履行養護責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對古銀杏樹進行養護。
第十二條古銀杏樹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保護牌。保護牌應當標明古銀杏樹中文名稱、學名、科名、樹齡、保護級別、編號及養護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等內容。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古銀杏樹或者古銀杏樹群落周圍劃定保護范圍,設置保護設施或保護標志,保護古銀杏樹的生長環境。對已建的危害古銀杏樹生長的生產、生活設施,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古銀杏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個人限期整改,消除危害。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改變、損壞保護設施或保護標志。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影響古銀杏樹正常生長的,應當采取避讓和保護措施。
建設項目對古銀杏樹的生長環境產生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提交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中必須對此作出評價;生態環境保護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時,應當征求古銀杏樹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古銀杏樹發生病蟲害、遭受人為損害或者雷擊等自然損傷,出現了明顯生長衰弱、瀕危癥狀的,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應當及時向縣級以上古銀杏樹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古銀杏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5個工作日內采取搶救、治理或者復壯措施。
第十六條古銀杏樹死亡的,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應當及時向縣級以上古銀杏樹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古銀杏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后10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核實,查明原因和責任。經確認死亡的,予以注銷,并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理未經古銀杏樹行政主管部門確認死亡的古銀杏樹。
第十七條禁止下列損害古銀杏樹的行為:
(一)刻劃釘釘,纏繞繩索鐵絲,攀樹折枝,剝損樹皮,動土傷根;
(二)借用樹干作支撐物或者懸掛物體;
(三)在樹冠垂直投影外延5米范圍內挖坑取土、采石、挖沙、淹漬或封死地面、排煙、使用明火、堆放和傾倒有害廢渣廢液、鋪管架線、修筑臨時或永久性建筑物;
(四)采伐;
(五)非法買賣等流轉行為;
(六)其他損害行為。
第十八條禁止采集古銀杏樹。因科學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古銀杏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請采集證。
采集城市園林內或者風景名勝區內的古銀杏樹的,應先征得城市園林或者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同意,依照前款的規定申請采集證。
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古銀杏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養護單位或者責任人限期改正;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由縣級以上古銀杏樹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救治,并可對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古銀杏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違法者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的,由古銀杏樹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古銀杏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排除妨害。對古銀杏樹造成損害的,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因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無故未能及時報告,造成古銀杏樹損害或者死亡的,依法賠償損失,并由古銀杏樹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古銀杏樹受損程度追繳其所得的部分或全部養護補助。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古銀杏樹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者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輕微的,并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嚴重損害一級保護古銀杏樹的,按每株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嚴重損害二級保護古銀杏樹的,按每株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嚴重損害三級保護古銀杏樹的,按每株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取得采集證或者未按照采集證的標準采集古銀杏樹的,由古銀杏樹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所采集的古銀杏樹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罰款;有采集證的,可以吊銷采集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市、縣級古銀杏樹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古銀杏樹保護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上級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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