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國動辦行政執法事項目錄(2024年版)
| 序號 | 事項名稱 | 行政執法 職權類型 | 執法依據 | 承辦機構 | 執法范圍 | 備注 |
| 1 | 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報建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1997年主席令第78號):第二十二條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2006年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7號):第八條:“人民防空重點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批準免建防空地下室,不得減少應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積,不得降低防空地下室的防護標準。” ?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規定》(2020年湖北省政府令第411號):第十七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規定同步標準修建防空地下室:(一)國家一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按照計容總建筑面積6%的標準建設;(二)國家二、三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按照計容總建筑面積5%的標準建設;(三)省級人民防空重點城市,按照計容總建筑面積4%的標準建設。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防護類別、抗力等級和戰時用途,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人防工程建設規劃和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 市國動辦人防科 | 隨州市人防工程 | |
| 2 | 單獨建設的人民防空工程設計文件審批 項目建議書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1997年主席令第78號):第二十三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設計、施工、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2006年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7號):第七條: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設用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規定》(2020年湖北省政府令第411號):第十六條:單建人防工程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按照下列權限審批:(一)省、人民防空重點城市的人民防空指揮工程,以及投資規模2億元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受理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二)投資規模1000萬元以上不足2億元的,由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三)投資規模不足1000萬元的,由項目所在地的市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其項目建議書報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自受理單建人防工程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批申請之日起,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并書面告知理由。 | 市國動辦人防科 | 隨州市人防工程 | |
| 單獨建設的人民防空工程設計文件審批 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1997年主席令第78號):第二十三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設計、施工、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2006年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7號):第七條: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設用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規定》(2020年湖北省政府令第411號):第十六條:單建人防工程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按照下列權限審批:(一)省、人民防空重點城市的人民防空指揮工程,以及投資規模2億元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受理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二)投資規模1000萬元以上不足2億元的,由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三)投資規模不足1000萬元的,由項目所在地的市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其項目建議書報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自受理單建人防工程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批申請之日起,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并書面告知理由。 | 市國動辦人防科 | 隨州市人防工程 | ||
| 單獨建設的人民防空工程設計文件審批 初步設計文件的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1997年主席令第78號):第二十三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設計、施工、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2006年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7號):第七條: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設用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規定》(2020年湖北省政府令第411號):第十六條:單建人防工程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按照下列權限審批:(一)省、人民防空重點城市的人民防空指揮工程,以及投資規模2億元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受理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二)投資規模1000萬元以上不足2億元的,由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三)投資規模不足1000萬元的,由項目所在地的市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其項目建議書報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自受理單建人防工程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批申請之日起,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并書面告知理由。 | 市國動辦人防科 | 隨州市人防工程 | ||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1997年主席令第78號):第二十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除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人民防空;確需拆除的,必須報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并由拆除單位負責補建或者補償。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2006年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7號):第十六條? 人民防空工程不得擅自拆除;確需拆除的,必須報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有關規定限期由拆除單位負責補建或者補償。 《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辦法》(2001年國人防辦第210號):第十八條? 嚴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除時,必須按下列權限審批:(一)經國家批準建設的工程,由軍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二)300平方米(含)以上5級工程、4級(含)以上工程、指揮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經人民防空重點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三)5級以下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級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重點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規定》(2020年湖北省政府令第411號):第三十三條 人防工程不得擅自拆除;確需拆除的,應當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 市國動辦人防科 | 隨州市人防工程 | ||
| 3 | 改造人民防空工程審批 項目建議書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1997年主席令第78號):第二十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除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人民防空;確需拆除的,必須報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并由拆除單位負責補建或者補償。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2006年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7號):第十三條:人民防空工程,戰時必須服從防空需要,統一調配使用;平時開發利用的收益歸投資者所有。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應當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結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時使用,應當將使用方案報當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平時開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必須遵守維護管理和安全保護的有關規定,不得影響人民防空工程的防護效能。對人民防空工程進行改變其主體結構或者影響其防護效能的改造,應當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核準。人民防空工程的轉讓、抵押、租賃,應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規定》(湖北省政府令第411號):第三十五條? 人防工程不得擅自拆除;確需拆除的,應當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拆除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由所在地的市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報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拆除建筑面積不足300平方米的人防工程,由所在地的市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報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辦法》(2001年國人防辦第210號):第十八條? 嚴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除時,必須按下列權限審批:(一)經國家批準建設的工程,由軍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二)300平方米(含)以上5級工程、4級(含)以上工程、指揮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經人民防空重點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三)5級以下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級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重點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 市國動辦人防科 | 隨州市人防工程 | |
| 4 | 改造人民防空工程審批 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1997年主席令第78號):第二十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除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人民防空;確需拆除的,必須報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并由拆除單位負責補建或者補償。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2006年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7號):第十三條:人民防空工程,戰時必須服從防空需要,統一調配使用;平時開發利用的收益歸投資者所有。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應當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結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時使用,應當將使用方案報當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平時開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必須遵守維護管理和安全保護的有關規定,不得影響人民防空工程的防護效能。對人民防空工程進行改變其主體結構或者影響其防護效能的改造,應當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核準。人民防空工程的轉讓、抵押、租賃,應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規定》(湖北省政府令第411號):第三十五條? 人防工程不得擅自拆除;確需拆除的,應當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拆除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由所在地的市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報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拆除建筑面積不足300平方米的人防工程,由所在地的市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報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辦法》(2001年國人防辦第210號):第十六條 人民防空工程進行改造時,不得降低防護能力和影響其防空效能,并按有關規定、規范進行設計,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 市國動辦人防科 | 隨州市人防工程 | |
| 5 | 改造人民防空工程審批 初步設計文件的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1997年主席令第78號):第二十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除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人民防空;確需拆除的,必須報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并由拆除單位負責補建或者補償。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2006年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7號):第十三條:人民防空工程,戰時必須服從防空需要,統一調配使用;平時開發利用的收益歸投資者所有。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應當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結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時使用,應當將使用方案報當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平時開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必須遵守維護管理和安全保護的有關規定,不得影響人民防空工程的防護效能。對人民防空工程進行改變其主體結構或者影響其防護效能的改造,應當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核準。人民防空工程的轉讓、抵押、租賃,應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規定》(湖北省政府令第411號):第三十五條? 人防工程不得擅自拆除;確需拆除的,應當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拆除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由所在地的市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報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拆除建筑面積不足300平方米的人防工程,由所在地的市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報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辦法》(2001年國人防辦第210號):第十六條 人民防空工程進行改造時,不得降低防護能力和影響其防空效能,并按有關規定、規范進行設計,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 市國動辦人防科 | 隨州市人防工程 | |
| 6 | 人民防空警報設施拆除、遷移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1997年主席令第78號):第三十五條 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必須保持良好使用狀態。設置在有關單位的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由其所在單位維護管理,不得擅自拆除。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組織試鳴防空警報;并在試鳴的五日以前發布公告。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2006年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7號):第十九條:需要設置防空警報器的高層建筑,其投資建設主體應當按照人民防空警報建設規劃要求,在頂層預建安裝防空警報器的基礎設施,防空警報設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安裝。未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拆除和遷移人民防空警報設施。 《湖北省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規定》(2011年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43號):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確需拆除、遷移的,必須報經當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并在規定的期限內重新安裝。拆除、遷移和重新安裝所需費用由拆除、遷移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 市國動辦人防科 | 隨州市防空警報 | |
| 7 |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1997年主席令第78號):第二十三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設計、施工、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人民防空工程專用設備的定型、生產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規定》(2020年湖北省政府令第411號):第二十五條 單建人防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防空地下室竣工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建設單位對其防護質量進行專項驗收,并對質量合格的辦理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和建設工程聯合驗收相關手續。防空地下室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應當按規定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人防工程檔案,并在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30日內,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移交。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2006年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7號):第十二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投資建設主體未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規劃、建設、房產等部門不得辦理其建設項目規劃、施工和房產的發證手續。投資建設主體不按批準的設計文件修建或者建筑質量不符合標準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并監督其返工。 | 市國動辦人防科 | 隨州市人防工程 | |
| 8 |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登記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1997年主席令第78號):第二十六條 國家鼓勵平時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平時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響其防空效能。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規定》(2020年湖北省政府令第411號):第三十七條 公用的人員隱蔽工程等人防工程的平時使用,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領取人防工程使用證書;結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平時使用,應當將使用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人防工程的轉讓、抵押、租賃,應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2006年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7號):第十三條:人民防空工程,戰時必須服從防空需要,統一調配使用;平時開發利用的收益歸投資者所有。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應當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結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時使用,應當將使用方案報當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平時開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必須遵守維護管理和安全保護的有關規定,不得影響人民防空工程的防護效能。對人民防空工程進行改變其主體結構或者影響其防護效能的改造,應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核準。人民防空工程的轉讓、抵押、租賃,應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 市國動辦人防科 | 隨州市人防工程 | |
| 9 | 對城市和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進行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通過) 第十七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規定對城市和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進行監督檢查。 【規范性文件】《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進一步推進人民防空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8]4號) (二十五)加大人民防空行政執法力度。推行人民防空行政執法責任制,規范人民防空行政執法工作。依法加強人民防空建設和管理,認真查處不履行人民防空義務、妨礙人民防空建設的行為。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 市國動辦人防科 | 隨州市人防工程 | |
| 10 | 對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通過) 第二十五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規范性文件】《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進一步推進人民防空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8]4號) (二十五)加大人民防空行政執法力度。推行人民防空行政執法責任制,規范人民防空行政執法工作。依法加強人民防空建設和管理,認真查處不履行人民防空義務、妨礙人民防空建設的行為。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 市國動辦人防科 | 隨州市人防工程 | |
| 11 | 對城市及城市規劃區內防空地下室建設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加強人民防空工作的決定》(中發〔2001〕9號) 第九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防空地下室建設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 市國動辦人防科 | 隨州市人防工程 | |
| 12 | 對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 市國動辦人防科 | 隨州市人防工程 | |
| 13 | 對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 市國動辦人防科 | 隨州市人防工程 | |
| 14 | 對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市國動辦人防科 | 隨州市人防工程 | |
| 15 | 對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補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補建的; | 市國動辦人防科 | 隨州市人防工程 | |
| 16 | 對占用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備設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備設施的; 【規章】《湖北省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規定》(2011年湖北省政府令第343號)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5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二)擅自拆除、遷移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 | 市國動辦人防科 | 隨州市防空警報 | |
| 17 | 對阻撓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拒不改正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六)阻撓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拒不改正的; 【規章】《湖北省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規定》(2011年湖北省政府令第343號)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5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一)拒絕、阻撓安裝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 | 市國動辦人防科 | 隨州市防空警報 | |
| 18 | 對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的; | 市國動辦人防科 | 隨州市人防工程 | |
| 19 | 對在人民防空工程控制用地范圍內或者口部及專用通道上建造建筑物和構筑物,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的范圍內進行違法作業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北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2006年3月31日修訂) 第三十一條 在人民防空工程控制用地范圍內或者口部及專用通道上建造建筑物和構筑物,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的范圍內進行違法作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2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 市國動辦人防科 | 隨州市人防工程 | |
| 21 | 新建城市民用建筑時應當修建而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四十八條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修建,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規】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2006年3月31日修訂) 第二十九條 新建城市民用建筑時應當修建而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修建。限期內未修建的,按照應建面積和規定的收費標準全額補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并可以按照應當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罰款數額不得超過10萬元。 | 市國動辦人防科 | 隨州市人防工程 | |
| 22 | 對人防工程使用者未按規定對人防工程進行維護管理或者維護管理不善,危害人防工程安全使用和防護效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規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8號) 第四十五條 人防工程使用者未按規定對人防工程進行維護管理或者維護管理不善,危害人防工程安全使用和防護效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市國動辦人防科 | 隨州市人防工程 | |
| 23 | 未按規定履行維護職責,影響人民防空警報設施正常使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北省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規定》(2011年湖北省政府令第343號)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5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三)未按規定履行維護職責,影響人民防空警報設施正常使用的; | 市國動辦人防科 | 隨州市防空警報 | |
| 24 | 對工程建設涉及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安全,未按規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報告,擅自施工造成人民防空警報設施損毀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北省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規定》(2011年湖北省政府令第343號)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5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四)工程建設涉及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安全,未按規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報告,擅自施工造成人民防空警報設施損毀的。 | 市國動辦人防科 | 隨州市防空警報 | |
| 25 | 對將人民防空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79號)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規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設計管理規定》(國人防〔2009〕280號) 第三十二條 對于將人防工程設計業務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應責令改正,并可對發包方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國動辦人防科 | 隨州市人防工程 | |
| 26 | 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將人民防空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79號)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并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 市國動辦人防科 | 隨州市人防工程 | |
| 27 | 對建設單位強迫低價競標、壓縮工期、違反強制性標準,施工圖設計不合格、未實行工程監理、未辦理質量監督手續、使用不合格材料、未備案竣工驗收報告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79號)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的; (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六)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八)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 市國動辦人防科 | 隨州市人防工程 | |
| 28 | 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組織施工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79號)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組織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 市國動辦人防科 | 隨州市人防工程 | |
| 29 | 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未組織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79號)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 市國動辦人防科 | 隨州市人防工程 | |
| 30 | 對人民防空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未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79號)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 市國動辦人防科 | 隨州市人防工程 | |
| 31 | 對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者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79號)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 市國動辦人防科 | 隨州市人防工程 | |
| 32 | 對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79號)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第一款 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 市國動辦人防科 | 隨州市人防工程 | |
| 33 | 對人民防空工程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79號)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第一款 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 市國動辦人防科 | 隨州市人防工程 | |
| 34 | 對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未按照強制性標準勘察設計、指定材料供應商等違規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79號)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第一款 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 市國動辦人防科 | 隨州市人防工程 | |
| 35 | 對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79號)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第一款 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 市國動辦人防科 | 隨州市人防工程 | |
| 36 | 對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單位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79號)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第一款 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 市國動辦人防科 | 隨州市人防工程 | |
| 37 | 對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79號)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 市國動辦人防科 | 隨州市人防工程 | |
| 38 | 對人民防空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人防工程質量,或者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79號) 第六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二)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 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第一款 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 市國動辦人防科 | 隨州市人防工程 | |
| 39 | 對人民防空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有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79號)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有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第一款 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 市國動辦人防科 | 隨州市人防工程 | |
| 40 | 對涉及人民防空工程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或者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79號) 第六十九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 市國動辦人防科 | 隨州市人防工程 | |
| 41 | 對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2010年7月30日修訂) 第七條 下列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活動: (三)工程施工圖審查、造價咨詢、質量檢測、招標代理機構; 【規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國人防〔2009〕282號) 第六條 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實行資格認定制度。執業單位應當向國家人防主管部門申請資格,經審查合格后頒發資格證書。沒有取得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資格證書的執業單位,不得承接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業務。 第九條 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承接業務: (一)具有甲級資格的審查機構,可承接全國范圍內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 (二)具有乙級資格的審查機構,可承接所在行政區域內中型及以下單建人防工程和防空地下室人防專項審查。人防工程建設單位可以自主選擇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機構,但審查機構不得與所審查項目的建設單位、設計企業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第二十二條 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由人防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審查資格。 | 市國動辦人防科 | 隨州市人防工程 | |
| 42 | 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設計資質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2010年7月30日修訂) 第七條 下列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活動: (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監理單位; 【規范性文件】《工程設計行政許可資質管理辦法》(國人防〔2013〕417號) 第二十四條 設計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設施設計許可資質,人防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該設計單位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許可資質。 | 市國動辦人防科 | 隨州市人防工程 | |
| 43 | 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人防工程設計許可資質證書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2010年7月30日修訂) 第十三條 禁止從事下列承攬業務行為: (二)以轉讓、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提供圖章圖簽等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業務; 【規范性文件】《工程設計行政許可資質管理辦法》(國人防〔2013〕417號) 第二十六條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人防工程設計許可資質證書,一經發現,取消許可資質;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國動辦人防科 | 隨州市人防工程 | |
| 44 | 對人防工程造價咨詢人違規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2010年7月30日修訂) 第十三條 禁止從事下列承攬業務行為: (一)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業務,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許可范圍承攬業務; (二)以轉讓、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提供圖章圖簽等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業務; (三)采用賄賂、提供回扣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 【規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管理辦法》(國人防〔2010〕286號) 第三十九條 人防工程造價咨詢人有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酌情降低或取消資質。 第二十九條 人防工程造價咨詢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人防工程造價咨詢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人防工程造價咨詢資質證書; (二)超越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承接人防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四)以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 市國動辦人防科 | 隨州市人防工程 | |
| 45 | 對人防工程監理單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人防監理許可資質證書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2010年1月30日修訂) 第十三條 禁止從事下列承攬業務行為: (二)以轉讓、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提供圖章圖簽等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業務; 【規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監理行政許可資質管理辦法》(國人防〔2013〕227號) 第三十六條 人防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取消其許可資質,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人防監理許可資質證書的; | 市國動辦人防科 | 隨州市人防工程 | |
| 46 | 對應繳納而不繳納或未足額繳納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06年3月31日修訂通過) 第三十條 應繳納而不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補繳。 | 市國動辦人防科 | 隨州市人防工程 |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
您訪問的鏈接即將離開“隨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是否繼續?
您的瀏覽器版本太低!
為了更好的瀏覽體驗,建議升級您的瀏覽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