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機關各科室、直屬單位:
《隨州市醫療保障局行政執法公示實施辦法》《隨州市醫療保障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實施辦法》《隨州市醫療保障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實施辦法》(隨醫保發[2019]14號)試用期已到,結合《湖北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試行)》《湖北省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試行)》《湖北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完善,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1年6月2日
隨州市醫療保障局行政執法公示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監督醫療保障行政執法行為,提高執法的透明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根據《湖北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試行)》,結合醫療保障局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行政執法公示,是指隨州市醫療保障局(以下統稱本局)通過特定載體和方式,將行政執法主體、人員、權責、依據、程序、結果、監督方式、救濟途徑等行政執法信息主動向社會公開,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的活動。
依申請公開行政執法信息的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局規劃財務和政策法規科負責對本系統行政執法公示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四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本局行政執法機關可以通過政府網站、報刊、互聯網、微信、微博和辦公場所公示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發布行政執法信息。
第五條 按照“誰執法、誰公示”的要求,本局所屬執法機構負責行政執法公示信息的梳理、采集、傳遞、匯總、審核、發布、撤銷和更新工作,并制定相關工作制度。
第六條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需批準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未經審查同意不得公開。
第二章 行政執法事前公開
第七條 本局所屬執法機構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修改和部門機構職能調整等情況,動態調整事前公開的信息范圍。
第八條 行政執法主體的公開信息包括公示本局所屬執法機構的名稱、具體職責、人員編制、職責分工、管轄范圍、執法區域、辦公地點、咨詢監督電話。
第九條 行政執法人員的公開信息包括本局所屬執法機構單位執法人員姓名、職務、執法證件號碼等(涉密人員除外)。
第十條 執法權限的公開信息包括本局領域的行政征收、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確認、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權限范圍,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聽證標準,對執法事項的項目名稱、執法主體、承辦機構、設定依據、執法對象、辦結時限等內容予以明確。
第十一條 執法依據的公開信息,主要結合政府信息公開、執法事項清單公布、“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等工作,公開本局執法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第十二條 執法程序的公開信息包括方式、步驟、時限和順序,逐項制定行政執法流程圖。
第十三條 每年一季度公示當年的執法檢查(含雙隨機抽查)計劃信息。
年度檢查計劃信息包括檢查主體、檢查方式、管理對象基數和對應的檢查比例、檢查頻次等內容。
第十四條 救濟方式的公開信息包括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聽證權、陳述權、申辯權和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等法定權利和救濟途徑。
第十五條 監督方式的公開信息應當包括接受舉報投訴的機構名稱、電話、地址、郵編、電子郵箱等內容。
第三章 行政執法事中公示
第十六條 本局行政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調查取證、告知送達等執法活動時,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證件,出具執法文書。
第十七條 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前,應當告知行政相對人執法事實與理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救濟方式、救濟渠道等內容,并做好說明解釋工作。其中對按照一般程序實施的執法行為,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送達相關文書。
第十八條 局屬服務窗口單位應當在服務窗口擺放工作人員崗位信息公示牌,并通過辦事指南、電子屏或本局網站公示下列信息:
(一)服務事項名稱、依據、辦理機構;
(二)工作人員姓名、職務;
(三)服務事項申辦條件、申請材料清單(含示范文本)、表格下載方式;
(四)辦理流程、時限、進度查詢方式;
(五)辦公時間、辦公電話;
(六)其他。
第十九條 本局所屬執法機構在執法過程中形成的內部討論記錄、審核審批流程記錄,以及行政機關之間的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信息,不予公開。
第四章 行政執法事后公開
第二十條 公開的行政執法決定(結果),包括執法對象、執法內容、執法決定(結果)等內容。以下行政執法信息應當予以公開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一)行政許可,包含申請辦理行政許可的單位名稱、許可類別、許可項目、許可時間、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處罰決定,包含行政相對人、違法事實、處理(處罰)依據、處理(處罰)結果等;
(三)行政檢查,包含行政檢查主體、對象、檢查日期、檢查事項以及結論。
(四)行政確認,包含申報行政確認的對象(個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確認事項、確認結論等。
(五)行政給付,包含申請給付的對象(個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給付待遇標準、給付項目等。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執法信息,不予公開:
(一)當事人屬于未成年人的;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公示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或者社會穩定的;
(四)公示后可能影響系列案件調查處理的;
(五)涉嫌犯罪需移送公安機關調查處理或者公安機關正在調查處理中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行政檢查信息應當按月或者按季度公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結果信息應當在決定作出后7個工作日內主動公示;其他行政執法結果信息應當在決定作出后20個工作日內主動公示。法律、法規、規章對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本局所屬執法機構發現其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因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者其他原因,原行政執法決定被依法撤銷或者部分撤銷、確認違法、確認無效、變更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自收到相關決定之日起及時撤下已公示的相關行政執法結果信息。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執法機關公示的行政執法信息存在合法性、適當性問題并向行政執法機關提出監督建議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及時研究,確實存在問題的,應當及時糾正。
行政執法相對人認為公示的行政執法信息侵犯其合法權益并要求行政執法機關更正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核實。確需更正的應當及時更正;不予更正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本局所屬執法機構不按本細則要求進行行政執法信息公示的,由本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簽發之日起施行。
隨州市醫療保障局行政執法
全過程記錄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行政執法全過程信息的記錄、保存、管理和使用,規范和監督行政執法行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湖北省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試行)》,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全過程記錄,是指隨州市醫療保障局(以下統稱本局)對執法程序啟動、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歸檔管理等行政執法全過程進行文字記錄、音像記錄的活動。
文字記錄是指以文字、符號、圖表等形式進行的記錄。
音像記錄是指以照相、錄音、錄像、視頻監控等方式進行的記錄。
第三條 ?局規劃財務和政策法規科負責對本系統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四條 ?本局行政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負責本機構、人員所使用音像記錄設備的維護保養,保證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第五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應當按規定進行文字記錄,同時可以進行音像記錄。對現場檢查(勘驗)、抽樣取證、聽證、證據保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等容易引發爭議或影響行政相對人重大權益的行政執法事項(環節),應當進行全過程不間斷的音像記錄。
第六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全面、及時、關聯原則。
音像記錄設備使用前,執法人員應當檢查音像設備的性能、電量和存儲空間使用情況,并對系統時間進行校準。
音像設備開啟后,執法人員應當先行語音說明時間、地點、執法人員、執法對象以及需要記錄的執法環節等情況,再對特定執法環節進行不間斷記錄。有條件的可以使用多臺音像設備從不同角度,同時對特定執法環節進行不間斷記錄。
音像記錄過程中,因天氣惡劣、設備故障、設備損壞或者其他原因需要中止音像記錄的,重新開始記錄時應當對中斷原因進行語音說明。確實無法連續記錄的,執法人員可以終止記錄但應當事后書面說明情況。
第七條 ?記錄執法過程的原始音像記錄應當使用專用存儲設備進行存儲。
第八條 執法過程的文字記錄保存期限按照行政執法檔案或文書檔案的保存期限執行。專用設備存儲的音像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3個月。
專用設備存儲的音像記錄作為證據使用的,應當刻制光盤備份并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時間等信息,與檔案一并歸檔。備份光盤保存期限按照行政執法檔案或文書檔案保存期限執行。
第九條 行政執法記錄的保管、借閱、復制和使用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偽造、篡改、編輯、剪輯執法過程的原始記錄;不得在保存期內銷毀執法過程的文字記錄和專用存儲設備中的音像記錄。
第十條 通過監督檢查或者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材料發現違法案源線索,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填寫《立案審批表》,對當事人基本情況、案件來源、基本案情、核查情況及立案理由、承辦人、承辦機構負責人和本局所屬執法機構負責人意見進行文字記錄。
對沒有明確投訴單位或缺少基本事實證據材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投訴人補正投訴材料;對不屬于本機構管轄范圍的,告知投訴人向有管轄權的其它部門投訴。
第十一條 本局所屬執法機構可以在接收申請的地點安裝電子監控系統,實時記錄案件登記、受理、辦理過程。
第十二條 經核查或者立案調查,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或者超出管轄范圍的,經行政執法機構負責人審批同意后,制作《行政違法案件移送函》。將涉嫌犯罪案件有關材料、涉案物品清單等移送公安機關或相關部門。
第十三條 在案件核查或者立案后調查取證時,對物品或者場所進行檢查的,應當制作《檢查(勘驗)筆錄》,詳細記錄檢查起止時間、檢查地點、檢查人員姓名和執法證號碼、出示執法證件情況、當事人和見證人的基本情況、通知當事人到場情況、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情況、當事人陳述申辯情況、檢查情況,填寫總頁數和頁碼,當事人、見證人、檢查人員分別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或者蓋章并注明日期。
進行現場取證時,應當同時進行全過程不間斷的音像記錄。
第十四條 為查明案件事實,需要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在指定時間到達指定地點接受詢問的,應當制作《調查詢問通知書》。
第十五條 對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進行詢問、調查的,應當制作《詢問筆錄》,詳細記錄詢問時間、地點、詢問(調查)人姓名和執法證件號碼、被詢問(調查)人情況、詢問內容,填寫總頁數和頁碼,經被詢問(調查)人核對無誤后,被詢問(調查)人、詢問(調查)人分別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或者蓋章并注明日期。
第十六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需要采取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措施的,填寫《先行登記保存證據審批表》,經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制作《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
實施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措施的過程中,應當進行全過程不間斷的音像記錄。
證據登記保存措施期限屆滿后,制作《先行登記保存處理決定書》,解除證據登記保存措施。
第十七條 需要委托相關審計、鑒定等機構對案件中的專門事項進行審計、鑒定的,應當制作《審計(鑒定)委托書》,要求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審計(鑒定)報告。
委托審計單位進行專門審計的,應當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鑒定)通知書》。
第十八條 對重大、復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會議集體討論決定,制作《案件集體討論筆錄》,對會議時間和地點、參加人員、主持人、討論過程、討論結果等進行文字記錄,會議全體參加人員應當在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 對違反醫保法律法規的行為事實確鑿并有法定處罰(處理)依據的,可以制作《限期改正指令書報批表》,經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審批同意后,制作《限期改正指令書》。
第二十條 本局所屬執法機構將《處理(處罰)事先告知報批表》報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制作《行政處理(處罰)事先告知書》,并告知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權及陳述、申辯的途徑、期限。
行政相對人要求陳述、申辯的,應當制作《陳述申辯筆錄》,可以對陳述、申辯過程進行音像記錄。
行政相對人放棄陳述、申辯權利的,應當收存相關證據并進行文字記錄或音像記錄。
第二十一條 在作出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第二十二條 聽證過程中,聽證記錄人員制作《行政處罰聽證筆錄》,詳細記錄案件名稱、聽證時間和地點、聽證主持人、記錄員、案件調查人及所屬行政執法機構、當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情況、聽證過程,由聽證主持人、案件調查人、當事人、委托代理人逐頁簽名或者蓋章并注明日期。
聽證應當進行全過程不間斷的音像記錄。
第二十三條 對于經批準的處罰決定,草擬《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書》,報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書面申請且通過局機關批準的,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下達《暫緩繳納罰款決定書》或者《分期繳納罰款決定書》。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已經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對當事人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進行記錄,留存罰沒單據等相關資料。
當事人不依法履行處罰決定的,適用行政強制執行程序。
第二十六條 行政處理決定或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執法機構應當填寫《結案審批表》,經審理人員同意后,報執法機構負責人批準結案。
第二十七條 行政檢查應當對檢查過程進行音像記錄。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各類執法文書需要向當事人送達的,按下列方式執行:
(一)直接送達行政執法文書的,制作《送達回證》,記錄送達文書名稱、送達時間和地點、送達人、受送達人或者符合法定條件的簽收人員等。
(二)留置送達行政執法文書的,記錄留置文書名稱、留置時間和地點、送達人、拒收事由,由送達人簽字或者蓋章,將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
留置送達應當進行全過程不間斷的音像記錄。
(三)委托、轉交方式送達行政執法文書的,記錄委托或轉交的原因、送達人情況、簽收情況等內容。
(四)無法直接送達的,可以采用郵寄方式送達行政執法文書,應當采用掛號信或者郵政特快專遞方式,記錄郵寄送達的行政執法文書名稱與文號,并留存郵寄送達的憑證、回執等。
(五)無法直接送達、郵寄送達、委托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公告送達,應當記錄采取公告送達的原因、公告載體及日期,并留存公告。
采取張貼公告方式送達的,應當進行全過程不間斷的音像記錄。
第二十九條 采用音像記錄方式進行記錄時,應當重點記錄下列內容:
(一)執法現場境況。
(二)行政相對人、證人等現場有關人員的體貌特征和言行舉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等相關證據及其主要特征。
(四)行政執法人員對有關人員、財務采取措施的現場情況。
(五)行政執法人員送達執法文書的情況。
(六)其他應當記錄的內容。
第三十條 采用音像記錄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自記錄作出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該記錄存儲至指定的行政執法信息系統或本單位專用存儲器。
連續工作、異地執法或者在偏遠、交通不便地區執法、確實無法及時存儲相關記錄的,應當在返回單位后24小時內進行存儲。
第三十一條 存儲音像記錄時,對擬作為行政執法案件證據使用的音像記錄,應當制作光碟并附記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和證明對象等內容。
第三十二條 本局所屬執法機構應當在行政執法行為終結之日起20日內,將行政執法行為的全過程記錄形成案卷,按照相關規定裝訂歸檔,移交給行政執法案卷檔案室統一存檔、備查。
以音像方式記錄的內容應當將其以U盤、硬盤、光盤等載體形式歸入案卷,或者以書面文字形式載明其在行政執法信息系統或者本單位專用存儲器中的存儲位置,并將有關記錄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和證明對象、錄音內容等書面說明歸入案卷。
行政日常監督檢查形成的書面記錄、音像記錄資料由各承辦機構存檔、備查。
第三十三條 本局所屬執法機構應當明確專人負責行政執法記錄的保存、使用和管理。
行政執法人員和檔案管理人員不得泄露行政執法信息。
第三十四條 行政相對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查閱行政執法記錄的,本局所屬執法機構應當根據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簽發之日起施行。?
隨州市醫療保障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法制審核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醫療保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規范和監督行政執法行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是指隨州市醫療保障局(以下統稱本局)作出的社會涉及面廣、專業性強,影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行政相對人重大權益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確認、行政征收、行政給付等行政執法決定。
第三條 本局所屬行政執法機構應當結合擔負行政執法責任的執法類別、執法層級、所屬領域以及對國家、社會、行政相對人影響等因素,確定重大行政執法范圍,制定行政執法決定清單,經局法制機構審核,編制《隨州市醫療保障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呈局黨組審定。
第四條 ?本局行政執法決定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重大執法決定:
一、因案情復雜或者罰款數額較大需要提請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作出的決定;
二、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或者向監察機關移送涉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案件的決定;
三、其他本局執法機構認為屬于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
國家部委對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收費、行政裁決、行政獎勵等重大執法決定的范圍有明確規定的,按照國家部委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法制審核,是指本局行政執法機構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由局規劃財務和政策法規科對作出的決定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審核的活動。
第六條 擔負法制審核工作的人員由局規劃財務和政策法規科工作人員、局法律顧問組成,負責本局行政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工作。
第七條 未經法制審核或審核未通過的,本局行政執法機關不得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第八條 本局行政執法機構向局規劃財務和政策法規科報送行政執法處理意見,應當在執法期限屆滿10日前報送,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完整的行政執法卷宗材料;
(二)承辦機構的辦理建議及理由、依據;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證據、證明材料。
第九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提交審核材料是否完整;
(二)執法主體和權限是否合法,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三)執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執法對象是否認定準確,相關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確鑿;
(五)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自由裁量是否適當;
(六)執法文書是否完備、文書制作是否規范;
(七)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
(八)其他應當審核的內容。
第十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以書面審核為原則,情況復雜的,法制審核機構可以對承辦人員和相關當事人進行詢問,也可以組織座談、論證。
第十一條 局規劃財務和政策法規科對本局行政執法機構的處理意見進行審核,根據不同情況,提出相應的書面意見:
(一)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見;
(二)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提出繼續調查或不應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建議;
(三)定性不準、適用法律錯誤和自由裁量不當的,提出變更的意見;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糾正的意見;
(五)超出本機關管轄范圍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見。
第十二條 局規劃財務和政策法規科收到執法機構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送審材料后,一般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案情復雜的,經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5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局法制機構審核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應當制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一式兩份,一份連同案卷材料回復執法機構,一份留存法制機構歸檔。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對法制審核機構出具的審核意見進行研究并提出采納意見;存在異議的可以與法制審核機構協商溝通,經溝通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承辦機構報請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研究決定。
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應當根據執法機構和法制審核機構的意見,依法作出重大執法決定。對法制審核中發現存在合法性問題的案件,在相關問題未予糾正或者改正前,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不得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集體討論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在作出執法決定前組織集體討論。
第十五條 ?局聘請的法律顧問參與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律審核的,應當提交書面意見。局規劃財務和政策法規科應當對法律顧問提交的書面意見進行復核,在此基礎上形成法制機構的正式審核意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簽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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