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間,口罩需求量大增,用于制作口罩的熔噴布也變得炙手可熱。一些逐利之徒則瞄準商機,伺機發“國難財”,生產、銷售偽劣熔噴布,走向了違法犯罪之路。
今年4月,我市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公安機關報案,稱公司從天門市個體經營者杜某處購買了820余公斤熔噴布并支付了50萬元貨款,后經驗貨發現該批次熔噴布質量不達標,與杜某協商退貨退款,杜某接收了退貨但拒絕退還預付款。
市公安局接到報案后,以杜某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立案偵查并移送市檢察院審查逮捕。考慮到涉疫防護物資事關我市抗疫大局和人民生命健康,事關保護非公經濟、服務企業復工復產,市檢察院從快批準逮捕了杜某。
但案件并未就此完結。辦案檢察官發現,杜某所銷售的熔噴布是從鄒某海、虞某平處購得,于是建議公安機關繼續深挖,對生產、銷售偽劣熔噴布的鄒、虞二人立案偵查。
經深挖徹查,案情逐漸清晰。今年清明節后,鄒某海回老家時,發現親朋都在做熔噴布生意,認為有利可圖,遂與虞某平各出資12.5萬元,購買了兩臺無生產廠家、無合格證的熔噴布生產機器,在沒有取得生產經營許可的情形下,開始合伙生產熔噴布。
4月13日,鄒某海、虞某平將生產的1.2噸無標識、無質量檢測認證的劣質熔噴布銷售給杜某,從中非法牟利32萬元。杜某則將其中820余公斤熔噴布銷售給我市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牟利2萬元。
辦案檢察官根據查明的事實,認定鄒、虞二人符合“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犯罪情形,依法批準逮捕鄒某海、虞某平,并發出繼續偵查提綱,引導公安機關構筑證據鏈,為有效指控犯罪夯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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