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總工會、企業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各有關單位:
為更好地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合法權益,引導企業依法合規用工,促進隨州市營商環境優化,根據人社部等八部門《關于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56號)和《關于印發《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合同和書面協議訂立指引(試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23〕6號)的規定,結合勞動保障相關法律法規和我市實際,特制定《隨州市新業態企業勞動用工指引》,現印發給你們,各地各部門要做好用工分類指導和服務,加大宣傳力度,創新方法,推動我市新就業形態持續健康有序發展。
隨州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委員會辦公室
2023年5月30日
隨州市新業態企業勞動用工指引
一、適用范圍
本指引適用于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平臺企業、平臺合作企業和勞動者。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的平臺企業、平臺合作企業和勞動者、個人依托平臺自主開展經營活動或從事自由職業的可參照執行。
二、勞動用工
(一)新業態企業與全日制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新業態企業與非全日制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可以訂立口頭協議,不得約定試用期,鼓勵雙方簽訂書面非全日制勞動合同。
(二)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但勞動者按照約定為新業態企業提供勞動的,企業應與勞動者訂立協議,合理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三)新業態企業使用勞務派遣用工的,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并依法履行勞務派遣用工單位責任。新業態企業與勞務派遣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應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及違反協議的責任,并督促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四)新業態企業通過外包、代理、加盟或其他合作關系將業務外包給合作單位,或者新業態企業搭建互聯網平臺供關聯單位(“合作單位”“關聯單位”以下簡稱合作商)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合作商應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新業態企業與其合作商應在合作協議中明確合作企業依法依規用工責任,督促合作企業依法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
(五)新業態企業及其合作商通過外包、合作或其他模式,與從業人員建立民事合作關系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通過移動終端APP或以其它方式直接與從業人員簽訂民事協議,充分保障從業人員的知情權,并明確法律責任和糾紛處理方式。嚴禁以假外包、假合作、多層外包等形式規避用人單位的義務和責任。
(六)在新業態領域開展電子勞動合同推廣,倡導新業態企業及其合作商與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在“隨州市電子勞動合同系統平臺”訂立電子勞動合同,確保電子勞動合同的生成、傳遞、儲存等環節的各項要素滿足電子簽名法律法規的要求,確保其完整、準確,不被篡改。
三、勞動報酬
(七)新業態企業在制定關于工資支付、勞務費結算等直接涉及勞動者權益的規章制度時,應明確支付(結算)項目、標準、形式、周期及依法代扣的情形和標準以及各方主體責任,并充分聽取職工代表或全體職工的意見。新業態企業應當督促合作商落實勞動報酬支付主體責任,確保勞動者勞動報酬按時足額領取。新業態企業及其合作商不得以繳納保證金、押金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八)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新業態企業及其合作商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標準支付(結算)勞動報酬,支付的勞動報酬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九)新業態企業確定、調整勞動定額,要保證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新業態企業應制定合理的工作考核制度,不得隨意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
(十)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報酬支付(結算)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時確定,但最長不超過一個月,其中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周期最長不超過十五日。實行計件制或其他類似結算形式的,支付周期可以按計件完成情況依法約定,但最長不超過一個月。
(十一)新業態企業及其合作商應當嚴格按照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勞動報酬,支付(結算)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應當在此前的工作日提前支付。勞動者在惡劣天氣、夜間等情形下工作的,企業適當給予補貼。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企業參照有關規定支付勞動者高于正常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標準的合理報酬或給予勞動者額外補償。
(十二)新業態企業及其合作商采用外包、合作等模式,直接與從業人員建立民事關系的,雙方可以參照建立勞動關系勞動者工資支付有關規定,在協議中協商明確報酬支付有關內容。
四、休息休假
(十三)新業態企業及其合作商應進一步完善休息制度,科學確定勞動者工作量和勞動強度,依法確定休息辦法。工作時間(計費時長)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通過停止派單等形式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休息休假的權利。
(十四)對于網絡餐飲、網絡約車、快遞物流等涉及交通安全的新業態行業,新業態企業應利用信息化技術手段或其他方式設置強制休息規則,在當日累計工作四小時后,應積極鼓勵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醒勞動者休息。網絡餐飲平臺對連續送單超過四小時的,休息20分鐘后再派單,防止因連續作業產生事故隱患。
(十五)鼓勵符合實行特殊工時制度條件的新業態企業,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并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后,經申請批準實行特殊工時制度,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待崗培訓、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利和工作任務的完成。
(十六)新業態企業及其合作商采用外包、合作等模式,直接與從業人員簽訂民事協議的,雙方可以參照建立勞動關系勞動者工時制度,在協議中協商明確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等內容。
五、社會保險
(十七)新業態企業及其合作商使用全日制和勞務派遣勞動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企業參保辦法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新業態企業及其合作商使用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如符合條件,個人可按規定以靈活就業身份參加社會保險,同時,企業應當為其參加非全日制工傷保險。
(十八)新業態企業及其合作商積極引導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根據自身情況參加相應的社會保險。推動企業參加隨州市新就業形態從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險,提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保障水平。
六、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十九)新業態企業及其合作商不得安排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十)使用未成年工應按下列時間進行健康檢查:(1)安排工作崗位之前;(2)工作滿1年;(3)年滿18周歲,距前一次的體檢時間已超過半年。
(二十一)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二十二)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不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有勞動定額的,減輕相應的勞動量;從事立位作業的女職工應當在其工作場所設置休息座位。
(二十三)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產檢假應按醫囑進行,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相關的便利條件。
(二十四)女職工生育享受158天產假,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二十五)新業態企業及其合作商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安排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不少于1個小時的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增加1個小時的哺乳時間。哺乳時間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或者折合成一定天數使用。實行勞動定額的,適當減少其勞動量。
七、勞動安全
(二十六)企業要牢固樹立安全“紅線”意識,不得制定損害勞動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標。
(二十七)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條款。勞動者享有勞動安全衛生的權利,也有執行企業制定的勞動安全衛生制度的義務。
(二十八)要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加強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配備必要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和勞動防護用品,及時對勞動工具的安全和合規狀態進行檢查。
(二十九)開展定期的安全生產、職業衛生、交通法律法規教育培訓,重視勞動者身心健康,防止工作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三十)加強惡劣天氣等特殊情形下的勞動保護,采取限制接單、延長服務完成時限等措施,最大限度減少安全生產事故和職業病危害。
八、職業培訓
(三十一)新業態企業及其合作商應為勞動者建立技能成長通道,引導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學習技能、提升技能,走技能成才之路。
(三十二)新業態企業及其合作商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
(三十三)企業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企業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培訓費用包括企業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三十四)企業占用休息時間組織職工培訓,視同加班,應當支付加班費。
九、其他
(三十五)本手冊適用于在隨州市登記注冊的新業態企業及其在隨合作商。
附件:1.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合同參考文本
2.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書面協議參考文本
3.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書面協議參考文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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