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隨州高新區、大洪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市政府各部門:
“孔明燈”又稱“天燈”、“心愿燈”,制作材料為易燃物品,屬于明火高空飛行物。由于其飄移方向、高度、落點的不確定性,極易引發火災事故。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防止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在全市范圍內禁止非法生產、銷售、燃放“孔明燈”。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隨州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燃放“孔明燈”。
二、凡在隨州市行政區域內因燃放“孔明燈”造成安全事故或引發火災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生產、銷售、燃放“孔明燈”的,由工商、安監、公安、城管、消防、質監、林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
四、公園、廣場、河堤等公共場所的管理部門或產權單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傳和勸導力度,設置明顯標識禁止銷售、燃放“孔明燈”。
五、各級政府及部門、各村(居)民委員會要按照“屬地管理、教育為主”的原則,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并加強檢查,及時勸阻和制止燃放“孔明燈”的行為。
六、新聞單位要加強對生產、銷售、燃放“孔明燈”行為社會危害性的宣傳教育,使廣大群眾尤其是青年和學生充分認識到“孔明燈”的危險性和危害性,自覺維護公共安全,不生產、不銷售、不燃放“孔明燈”。
七、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八、隨州中心城區禁止生產、銷售、燃放“孔明燈”工作由市、曾都區禁鞭辦綜合執法,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履行“屬地管理”職責,是禁止生產、銷售、燃放“孔明燈”工作的責任主體。
九、對生產、銷售、燃放“孔明燈”的,單位和個人應積極制止、勸阻和舉報。舉報電話:市工商局3264058; 市城管執法局3328058;市公安局110;市質監局12365;市林業局3596468;市安監局12350 ;市禁鞭辦3267110。
十、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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