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目標
促進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生態系統功能恢復改善,實現源頭保護與全過程修復治理,完成省級下達我市“十四五”期間歷史遺留礦山生態修復任務,全面達成歷史遺留礦山與停產到期礦山“雙清零,”持續加強生產礦山生態修復治理,推動生產礦山“邊開采、邊修復”,加強綠色礦山建設。
二、主要任務
(一)不斷筑牢生態文明意識,持續加強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理念宣傳。
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與相關礦山企業一起,認真學習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準確理解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核心要義、精神實質、豐富內涵以及實踐要求,做到學以致用,持續加強生態文明建設,進一步加強《隨州市礦山生態修復條例》宣傳講解工作,筑牢全縣礦山企業生態優先思想,堅定不移走“綠水青山”與“金山銀山”和諧共存的高質量發展之路。
(二)全面推動歷史遺留礦山生態修復實施,強化歷史遺留礦山生態修復監管。
1、加快項目實施。結合各區域自然環境實際,將目標任務以自然恢復、工程輔助以及轉型利用三類修復方式,具體分解到圖斑,落實到項目。專班專人、倒排工期,推進項目實施進度,加快實物工作量轉化,根據相關工作時間節點,按時達成目標。
2、強化過程管理。加強項目實施過程的監督和指導,明確項目實施和管理責任主體,強化實施管理。建立并落實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監理制、合同管理制、驗收制等制度,確保項目實施規范有序。嚴禁借生態修復之名變相違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地以及違法采礦,嚴把項目立項關口,強化項目科學實施,明確項目監管責任,實行負面清單管控,對可能導致偏離生態修復目標或造成新的生態問題的修復措施,及時予以糾正。
3、嚴格剩余土石料處置。礦山生態修復中凡涉及剩余廢棄土石料對外銷售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銷售,不得由項目承擔單位、施工單位或個人直接銷售,銷售所得收益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賬戶,采取收支兩條線。
(三)加強生產礦山生態修復管理。
1、完善監管機制。生產礦山生態修復的責任主體是采礦權人,明確礦山生態修復主體責任,壓實礦山企業生態保護修復法定責任。強化《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生態復綠方案》編制審查、基金監管、項目實施管理、監督檢查等全過程監管,推動生產礦山“邊開采、邊修復”。
2、加強基金管理。對礦山基金賬戶設立、計提、使用情況開展監督檢查,督促礦山開采許可證有限期內的各礦山企業按照《湖北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管理辦法》按時按量繳存礦山生態修復基金,對于未按規定計提基金以及未按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生態復綠方案》開展治理恢復和土地復墾工作的礦山企業,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不受理其申請新的采礦許可證或申請采礦許可證延續、變更、注銷。
3、全面深化落實“雙隨機、一公開”監督管理機制。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采礦權人履行礦山生態修復義務情況開展全面檢查,發現采礦權人未履行礦山生態修復義務的,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該礦業權人列入礦業權人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名單,并將發現的線索和問題及時移交執法部門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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