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州市2023年第七批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典型案例
(水環境污染類)
案例一:隨縣黃某非法排放電鍍廢水案
2023年2月9日,隨州市生態環境局隨縣分局環境執法人員開展均河入河排污口巡查,無人機巡飛發現隨縣均川鎮某村一處廠房毗鄰坑塘的水質顏色異常,執法人員立即進入現場調查取證。經查,該處廠房為一金屬電鍍作坊,正在生產,生產廢水未收集處理,直接排放至廠房后方的土質結構溝渠中,流向后山荒地。隨縣分局執法人員現場查封扣押了該電鍍作坊生產加工設備,并通知隨縣環境保護監測站監測人員趕到現場對生產廢水取樣檢測。根據監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未發現生產廢水含有毒性物質,相關污染因子濃度未超過排放標準。
生態環境部門責令經營者黃某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于2023年2月20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對經營者黃某作出28.9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目前,該電鍍作坊已拆除生產加工設備,不再具備生產能力,并恢復場地原貌。
案例二:隨縣黃某清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滲井滲坑
非法排污案
2023年3月20日上午,隨州市生態環境局隨縣分局環境執法人員開展劉家河入河排污口巡查,無人機巡飛發現隨縣唐縣鎮某村排污口,流出水樣顏色異常。執法人員對附近進行詳細排查,發現一處生產廠房附近有污水排出,遂進入現場調查。經查,該村某組有一從事塑料粉碎與塑料顆粒生產經營的作坊,其生產廢水直排入廠區北邊未采取防滲漏措施的坑塘中,后通過坑塘排入下方土質溝渠。
2023年3月28日,生態環境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規定,對該塑料加工作坊經營者黃某清作出2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目前,該塑料加工作坊已拆除所有生產加工設備,不再具備生產能力,并恢復場地原貌。
案例三:廣水市某農牧養殖場未及時收集畜禽糞污案
2023年3月,隨州市生態環境局廣水市分局在對廣水市某農牧養殖場進行檢查時,發現該養殖場1號收集池東側埋設有一根橡膠管,養殖糞污經橡膠管排入溝渠,最終排至場外東北方農田;2號收集池有滲漏現象,滲漏的養殖廢水經水泥明溝排至場外東側20米的農田。
該農牧養殖場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生態環境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條和《湖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的規定,責令該養殖場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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