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隨州市生態環境“雙隨機、一公開”本部門抽查事項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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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抽查類別 | 抽查事項??(抽查內容) | 抽查對象 | 事項類別 | 檢查方式 | 抽查依據 | 抽查比例 | 牽頭科室(單位) |
1 | 對危廢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 | 危廢經營單位的監管 |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1.《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三、五十二、五十三、五十五、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二、六十四條;2.《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十八、二十、二十一條。 | 10% | 市生態環境局固廢和核與輻射監管科 |
2 | 污染源日常環境的監督檢查 | 對放射源使用單位輻射安全的監管 | 核技術利用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四十六條 | 10% | 市生態環境局固廢和核與輻射監管科 |
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管 | 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后的建設項目的所屬單位(市場主體)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八條 | 10% | 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 | ||
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監管 |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環境保護法》第十條、第二十四條,《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 ⒈重點排污單位最低抽查比例:市級每季度至少對本行政區5%的重點排污單位進行抽查。⒉一般排污單位最低抽查比例:市級生態環境部門至少按照1:5的比例(在編在崗的環境執法人員數量:被抽查單位數量)⒊特殊監管對象抽查比例:對存在環境違法問題和環境管理問題的污染源,應適度提高抽查比例。 ? | 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 | ||
3 | 對轄區內各燃煤發電機組環保設施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 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監管 | 執行環保電價的燃煤發電企業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網絡檢查 | 《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一條及《關于印發<燃煤發電機組環保電價及環保設施運行監管辦法>的通知》 | 10% | 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 |
4 | 核技術利用單位輻射安全現場監督檢查 | 對乙級非密封放射性工作場所輻射安全的監管 | 乙級非密封放射性工作場所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 檢查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三條 | 10% | 市生態環境局固廢和核與輻射監管科、其他有關部門 |
5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編制質量抽查 | 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的監管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書面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 | 10% | 市生態環境局環境影響評價和排放管理科 |
6 | 行政檢查 | 對排污權交易試點工作的監管 | 需要進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的建設項目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辦法的通知》(鄂政辦發〔2016〕96號)第七章第第三十二條:“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排污單位的監督檢查,每年不定期進行抽查,記錄相關情況,及時公開排污權核定及監督管理情況。”《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公布省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的通知》(鄂政辦發〔2016〕106號)附件“省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第54項:""對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監督檢查""" | 10% | 縣市區分局 |
7 | 對機動車生產企業的機動車環保信息公開檢查 | 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監管 | 機動車生產企業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條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得超過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禁止生產、進口或者銷售大氣污染物排放超過標準的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第五十二條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企業應當對新生產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進行排放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方可出廠銷售。檢驗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 | 10% | 市生態環境局大氣環境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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