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徐安航委員:
您提出的《關于電動車違法亂象整治的建議》的提案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首先,十分感謝您對全市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重視和關心!收到您的建議后,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李海東高度重視,要求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史洪波,局黨委委員、副局長郭耀武及時召開專題會議進行安排部署。市公安局組織工作專班,認真開展現場調研,研究制定工作措施,進一步推進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切實提高人民群眾滿意度。
一、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情況
(一)合法合規電動自行車的規范管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及《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的意見》,結合本省實際,湖北省交通管理局制定《湖北省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規定(試行)》,于2019年8月15日起施行,明確公安交管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注冊登記管理。同時,2019年4月15日正式實施的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對電動自行車作出明確界定:屬性為非機動車,須具備腳踏騎行功能;技術參數:整車質量≤55kg(含電池),最高車速≤25km/h,電機功率≤400W;管理要求:駕駛人無需申領駕駛證,車輛免予定期檢驗。
(二)超標電動自行車的過渡管理與現狀
根據《湖北省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規定(試行)》,本辦法實施前購買的在用超標電動自行車,車主應向住所地市、縣公安交管部門申請登記上牌,實行過渡期管理(核發臨時通行號牌,有效期3年,過渡期細則由各地制定)。截至目前,我市核發的6萬余輛超標電動自行車臨時號牌已全部過期(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0日),但絕大多數超標電動自行車仍懸掛臨時號牌違法上路行駛。
(三)專項整治與立法突破
為全鏈條消除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市公安局結合工作實際,部署從2024年6月至2025年底,在全市范圍內開展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專項行動,已取得初步成效。
1.路面治理。公安交管部門在嚴查交通違法的同時,推進拆傘專項行動,已累計拆除傘棚10.11萬個。
2.立法推進。牽頭起草《隨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已通過市政府審議,目前已提交市人大審議。該條例對相關職能職責進行了明確,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監管生產企業及產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監管生產質量,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管銷售環節,公安部門負責監管道路交通安全,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監管廢舊蓄電池回收處置,商務部門負責監管回收拆解企業。該條例出臺,將為電動車分類管理提供執法依據,有力推動電動車治理法治化。
二、電動三輪、四輪車(含老年代步車)的管理困境與探索
(一)法律屬性與政策約束
1.法律定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機動車登記制度)、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款(機動車定義:動力驅動,供乘用、運輸或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結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機動車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電動三輪、四輪車應屬于機動車范疇。
2.政策限制。2018年11月8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的《關于加強低速電動車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聯裝〔2018〕227號),文件明確指出:地方政府須停止制定鼓勵低速電動車發展的政策、準入條件及投資項目核準/備案,已出臺政策立即終止;省級政府需調研制定在用低速電動車處置辦法(如置換、回購、鼓勵報廢),設置過渡期加速淘汰違規車輛,同時加強生產企業監管(依規生產,嚴禁違法違規產品流入市場)。
(二)管理難點與后續計劃
目前,隨州上路行駛的電動三輪、四輪車多數未納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屬違規生產銷售的機動車,且國家、本省尚未出臺配套實施細則,因此取締或規范管理暫無法落地。待省級政策明確后,市公安局將及時制定貫徹意見。下一步,市公安局將充分發揮職能作用,聯合相關職能部門,繼續強化電動車規范管理,確保道路交通安全。
1.深化執法。持續加大路面查處力度,嚴查電動車各類交通違法行為,保持高壓整治態勢。
2.源頭管控。積極爭取市政府支持,協同市場監管等職能部門,強化對違規銷售行為的打擊,從源頭遏制非國標車輛流入市場。
3.政策銜接。密切關注國家、省級層面法規及政策動態,待相關規定出臺后,及時制定本地貫徹意見。
最后,再次感謝您對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重視和關心,希望今后為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見,共同助力城市交通品質提升。
隨州市公安局
202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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