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人社辦發〔2025〕10號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病殘津貼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24〕72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做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病殘津貼經辦工作的通知》(人社廳函〔2024〕177號)精神,切實做好病殘津貼有關工作,現將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行“一窗”受理反饋。待遇領取地人社部門(以下簡稱“受理單位”)負責受理病殘津貼申請,歸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審核、錄入相關資料,向參保人或其委托人反饋辦理情況。受理申請時,不得要求參保人或其委托人提供除人社廳函〔2024〕177號文件以外的申請材料;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應一次性告知申領人及其委托人補充或更正。
二、明確審核權限。省級社保經辦機構做好待遇領取地在省本級的病殘津貼領取資格初審工作,省級養老保險行政部門負責終審。武漢市人社局負責待遇領取地在武漢市的病殘津貼領取資格終審,具體流程參照本通知自行制定。其他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社局做好待遇領取地在本地區的病殘津貼領取資格初審工作,省級社保經辦機構負責終審。
三、把握審核重點。初審單位重點審核參保人出生年月、認定的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申請時點、病殘津貼起領時點、定期待遇終止時點等信息。終審單位重點審核參保人領取資格。
四、優化審核流程。通過初審的,在受理單位按人社部發〔2024〕72號文件要求公示、告知申領人確認相關信息后,由初審部門出具病殘津貼初審意見書(附件1),并報終審單位終審。終審單位審核通過后,出具病殘津貼資格審核意見書(附件2)。
五、提升服務質效。各級人社部門要準確掌握病殘津貼政策,主動做好解釋和服務工作,提供合理的參保繳費規劃建議,引導參保人領取病殘津貼長期待遇。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要按規定及時做好病殘津貼待遇發放、調整、重新核算、停發以及相關待遇銜接等服務工作。
六、加強風險防范。完善內控機制,不得出現勞動能力鑒定與申領資格審核業務由同一內設機構(直屬單位)辦理的情形,對出生年齡、視同繳費年限、退休年齡等關鍵信息實行“雙審”制。逐步將風險防控措施嵌入信息系統,嚴防通過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騙取病殘津貼。
七、壓實工作責任。初審單位要嚴把審核關,對初審結果負主體責任,對不符合政策規定或未按程序受理的業務,指導督促受理單位及時糾正;對出現的信訪、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爭議問題,要會同受理單位妥善處置。省人社廳將適時對各地審核業務進行抽查。
實施病殘津貼制度,關乎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政策性強、經辦要求高,各地要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安排,積極穩妥實施,遇到重要情況及時報省人社廳。
附件:略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
2025年4月13日
(此件主動公開)
(聯系單位:職工養老保險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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