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促進法》規定,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因身體狀況、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以及連續失業一定時間仍未能實現就業的人員。就業困難人員的具體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規定。
近年來,各地普遍建立了一整套就業困難人員的認定標準和幫扶措施,不斷完善托底安置政策體系,幫助就業困難人員實現就業。
目前,就業困難人員可享受的就業援助政策包括:
——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政策。就業困難人員參加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的,可享受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就業困難人員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可享受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社會保險補貼政策。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單位以及公益性崗位上安置的就業困難人員,可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政策。
——公益性崗位補貼政策。公益性崗位上安置的就業困難人員,可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
——創業扶持政策。就業困難人員自主創業的,可按規定享受稅費減免、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政策。
政府為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就業援助包括:
——日常援助。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通過入戶摸底調查,登記認定就業困難人員,提供就業政策咨詢服務,多渠道提供就業崗位信息,開展職業指導和技能培訓,幫助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同時,對零就業家庭實行動態管理,對新出現的零就業家庭做到隨時出現、隨時安置,保持動態清零。
——集中援助。在元旦、春節期間,人社部門聯合相關部門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就業援助專項活動,集中幫扶就業困難人員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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